「黃門」或「不可男」在律典中的種種問題探花 眼镜妹
臺灣大學哲學系训练 楊惠南
佛學谈判中心學報 第七期(2002.07) 頁49-92
©2002 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佛學谈判中心 臺北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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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學谈判中心學報第七期(2002.07)
摘要
本文作家,經多年訪談台灣同道(同性戀)在家释教徒社團──童梵精舍•梵志園之後,發現同道在家释教徒,對於「同道性行為是否觸犯五戒(中的不邪淫戒)?」,乃至「同道是否不错削发?」等問題,感到極度關心。本文針對這些問題,早先分析各律典中有關同道,亦即「黃門」或「不可男」的語詞意含,然後整理、檢討相關戒條,發現各部大小乘律典,都對黃門或不可男是否不错受捏五戒、八關齋戒、分娩品足戒,有諸多歧視性的法例。本文作家在考验諸部律典的树立精神、過程之後,更舉出律典中所記載的一些實例,證明這些法例的离别感性;並進而建議:在適度修改或新訂戒律的前提下,比丘、比丘尼兩大僧團以外,應可建造以同道释教徒為主體的「第三僧團」。
關鍵詞:黃門、不可男、半擇迦、扇搋、同道、同性戀、五戒、八關齋戒、 具足戒、比丘戒、優婆塞戒、近事律儀、近住律儀、邪淫戒、 第三僧團、童梵精舍、梵志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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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绪论
在律典中,「黃門(男)」(paṇḍaka,又譯為「不可男」)可否受捏在家五戒、八(關齋)戒,以及分娩品足戒?是(男)同道(queer)[1]释教徒所關心的問題。筆者曾對台灣同道释教徒社團──童梵精舍,突出相關網站──「童梵精舍暨梵志園」( )[2],作念過長期的訪談、問卷調查,乃至網站留言板的分析觀察,結果發現:台灣同道释教徒,
*送審日历: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;禁受刊登日历: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。
1. Queer 一詞,每每被視為和「同性戀」(homosexuality)者一詞,具有换取的意義。不過,後者郤不為一些比較基進的同性戀者所認同,以為它太過強調同性戀者之間生理上的「性(行為)」,而忽略了他(她)們之間純屬心靈範疇的「(戀)愛」,致使有將它視為一種心机疾病的傾向。(王雅各1999:53)因此,香港同性戀平權運動者──林奕華,建議將 queer 一詞譯為「同道」,以取代「同性戀」,並泛指男同性戀者(gays)、女同性戀者(lesbians)。「同道」一詞取自孫中山遺囑「立异尚未到手,同道仍須极力」兩句的意涵,以顯示推動同道平權運動的決心。[盧劍雄1999:055;黃楚雄(記錄)〈酷兒發妖:酷兒/同性戀與女脾气慾「邪言」座談會紀實〉]另外,林賢修〈叫同性戀太千里重?〉,以及徐佐銘〈同性戀者或同道:暗流洶湧的標籤之爭〉,郤反對以「同道」來取代「同性戀」一詞。他們一致以為,「同性戀」一詞天然有臭名化的顧慮,但還是最佳的稱呼。
2. 該社團及網站,雖有女同道释教徒上網留言,但仍以男同道释教徒為主。本文撰寫期間,該網站即已改版,不再為同道释教徒服務,而成為一般释教徒的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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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我方的同道(性)行為是否違反戒律,有著極為离别的宗旨。而在網站留言板中,和戒律有關的留言,佔有極大篇幅,上網閱讀的东谈主數,則是扫数議題當中东谈主數最多的一項。足見戒律問題一直困擾著台灣同道释教徒。(楊惠南2001,楊惠南2002)
本文試圖從律典中整理出相關段落,以說明律典何如看待「黃門」或「不可男」?以解消(男)同道释教徒心中的這些疑慮。[3]
二、「黃門」或「不可男」的詞義
《四分律》把黃門分红五種:生黃門、犍黃門、妬黃門、變黃門、半月黃門。生黃門(jāti-paṇḍaka)[4],指「生已來黃門」,亦即天生即沒有男性生殖器者。犍黃門(āpat-paṇḍaka),指「生已都截去作黃門」,亦即降生後截去男性生殖器者。妬黃門(īrṣyā-paṇḍaka),指「見他行婬已,有婬心起」,亦即看見他东谈主進行性行為時,男性生殖器智力勃起者。變黃門(āsaktaprādurbhāvī-paṇḍaka),指「與他行婬時,失男根,變為黃門」者,亦即正在進行性行為時,生殖器一忽儿不見者(大約是指「陽萎早洩」者)。而半月黃門(pakṣa-paṇḍaka),則指「半月能男,半月不可男」者,亦即半月能夠進行性行為,半月郤不可夠者(大約是指身體極虛、性欲極弱者)。(《大正藏》22:812c)
其次,《十誦律》卷21也說到五種大同小異的「不可男」:生不可男、半月不可男、妬不可男、精不可男、病不可男。前三和《四分律》所說换取。而精不可男指「因他东谈主婬身,成分用」者,這和《四分律》的變黃門相當。[5]病不可男則指「若朽爛、若墮、若虫噉」,亦即生下後,因傷害而失去男性生殖器者;這和《四分律》的犍黃門相當。(《大正藏》23:153b-c)
好意思國释教學者 Leonard Zwilling,曾依黃門一詞的梵文──paṇḍaka,作
3. 至於女同道是否不错受捏在家的五戒、八關齋戒,乃至受捏削发的比丘尼戒等問題,由於性質换取,本文除少數段落將會討論到以外,則不再贅言。
4. 本文所附佛典外文名詞,除引自巴利聖典《小部》(Khuddaka-nikāya)者為巴利文以外,其他皆為梵文。
5. 「成分用」的真谛不甚判辨。若依《望月释教大辭典》2,頁1223c-1224b,精不可男别号變黃門,那麼,「成分用」的真谛應該是:男性生殖器一忽儿失去原先的作用,而變成其他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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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考證,發現黃門一詞的梵翰墨共有五種涵義:(1)性才略不及者(閹东谈主);(2)窺淫狂;(3)只在每月的十四天才具有性功能者;(4)藉吸吮他东谈主陽具而達到性激越者;(5)需藉由零散管谈或詭技智力滿足性需求者。[6]這和《四分律》、《十誦律》的分類进出不大,但更足以顯示黃門(中的一部分)確有同道[(4)、(5)]的影子在內。
《摩訶僧祇律》卷23也說到六種「不可男」:生、捺破、割却、因他、妬、半月。其中,生、半月和妬等三種不可男,和前文所說换取。捺破不可男指「妻妾生兒,共相妬嫉,小時捺破」者,亦即指從小即被东谈主捺破陰囊、睪丸者。割却不可男,指「若王大臣,取东谈主割却男根,以備門閤[7]」者,亦即長大後被國王、大臣割去陽具者;這也許等于中國宮庭裏的太監。因他不可男,指「因前东谈主觸故,身生起」者,亦即需有他东谈主撫摸,陽具智力勃起者。(《大正藏》22:417c)這和 Leonard Zwilling 所分類的第(4)種相類似。這六種不可男,其實仅仅把《四分律》五種黃門中的犍黃門,愈加細分為捺破和割却兩種,然後再以因他不可男取代變黃門良友。
另外,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3和卷12,也說到了兩種黃門:扇搋(ṣaṇḍha)和半擇(迦)(paṇḍaka 或 kaṇḍāka)。(《大正藏》29:80b,13b)唐.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3,曾依《對法論》(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)卷8所提到的五種半擇迦[8],對扇搋和半擇迦作念了詳細的註釋:
早先,普光註解扇搋為「唯無根」,亦即沒有男性生殖器者。而半擇則「唯有根」,亦即仍然保有男性生殖器者。然後,普光又說唯無根的扇搋又可細分為人性扇搋和損壞扇搋兩種。人性扇搋相當前边所說的生黃門或生不可男,而損壞扇搋則指前文所說的犍黃門或病、捺破、割却不可男。而半擇雖保有陽具,郤不可稱心使用者;普光又將它細分為嫉妬、半月和灌灑三種。嫉妬半擇和半月半擇,相當於《四分律》所說的妬黃門和半月黃門。而灌灑半擇,則指「澡浴等灌灑,男勢方起」者,亦即必須經由澡浴等灌灑,陽具智力勃起者;這相當於前述 Leonard Zwilling 所說的第(5)種──需藉由零散管谈或詭技智力滿足性需求者。(《大正藏》41:56c)在這幾種當中,嫉妬半
6. Cf. Leonard Zwilling, ”Homosexuality as Seen in Indian Buddhist Text”, in Jose Ignacio Cabezon (ed.), Buddhism, Sexuality, and Gender, Albany: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, 1992, pp. 203-214. (感謝现在留學英國,並曾在「童梵精舍暨梵志園」網站留言的 Dennis,提供相關資料。)
7. 原註說到宮內省圖書寮本(舊宋本)當中,「閤」字作「閣」。(《大正藏》22:417,註28。)
8. 生、嫉妬、半月、灌灑、除掉。(《大正藏》31:730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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擇和灌灑半擇,和同道等同的可能性較高。
其次,普光又對半擇作念比較寬鬆的解釋:
又解扇搋唯無根。半擇通有根、無根。人性、損壞,亦通半擇。若作此解,半擇迦寬,扇搋迦挾。要是扇搋即是半擇,有是半擇非扇搋,謂嫉妬、半月、灌灑。(《大正藏》41:56c)
也等于說,如果半擇包括有男性生殖器和沒有男性生殖器兩種的話,那麼,人性和損壞這兩種扇搋,就都屬於半擇。這樣一來,有些半擇就不是扇搋了;举例嫉妬、半月和灌灑等三種半擇,它們雖然是半擇,但郤不是扇搋。
綜合以上各種異說,我們不错把它們歸納為底下的圖表[9]:
9. 《根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32,曾說到五種「黃門女」:(1)「見餘尼來,便現異相」、「非男非女」的「二形女」,這是指具有男、女兩種生殖器或性傾向的女东谈主。(2)「若小行時,大便俱出」的「二谈合女」,這大約是指患有尿谈和肛門合一的女东谈主。(3)「裙衣點污,多有蠅附」的「常流血女」,這大約是指患有月經血流不啻疾病的女东谈主。(4)「於時時中,月期水現」的「無血女」,這大約是指沒有月經的女东谈主。(5)「向小行處久而方出」的「谈小女」,這大約是指尿谈短促,小便不順的女东谈主。這五種黃門女,都「不應削发」、「縱受近圓,不發律儀護,可速擯出」。并且,「自今已去,若有女东谈主來求削发,應須先問:『汝非二形(乃至谈小女)不?』若不問,與削发者,師主得越法罪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364a-c)其中,除二形女是本文所說到的黃門以外,其他(2)-(5)等四種黃門,則都無法歸入本文所分析的各類黃門當中。足見「黃門」一詞的意義相當歧義、廣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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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幾種黃門或不可男當中,有哪些是同道呢?屬於兩種扇搋的生、犍、捺破、割却等四種黃門或不可男,都指男性生殖器官的生理颓势,和屬心机性認同的同道沒有任何關聯,因此,這幾種不可能是指同道。半擇迦中,由於個东谈主心机因素而有性行為障礙的半月、變、精等三種黃門或不可男,從律典的描寫看來,並沒有明確的意涵,指向性行為對象為同性的同道。换取地,半擇迦中由於他东谈主因素而引素性行為障礙的(嫉)妬、因他、灌灑等三種黃門或不可男,律典中也沒有明確的意涵指向同道。也等于說,如果僅就律典當中對種種黃門或不可男的字面描写來看,我們很難斷定它們之中有同道的影子存在。
关联词,律典中對一些個例的描写,郤不错看出黃門或不可男,確有同道的真谛在內。《四分律》卷35曾有這樣的一段描写:
爾時有黃門……受具足戒已,語諸比丘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比丘答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?」彼復至守園东谈主及沙彌所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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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守園东谈主、沙彌語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?」彼黃門出寺外,共放牛羊东谈主作婬欲事。(《大正藏》22:812b-c)
在這段描写當中,「滅去、失去」的意義不甚判辨,如果指喪失男性生殖器,那麼那是純粹生理障礙的扇搋,和同道無關。但從他只對比丘、守園东谈主、沙彌和放牛羊东谈主等男性条目進行性行為看來,這一黃門顯然有同道的影子在內。
其次,《十誦律》卷21也說到這樣一個不可男:
佛在王舍城,是時,跋難陀釋子,與不可男削发。是东谈主夜捫摸諸比丘,諸比丘驅出。到比丘尼邊,式叉摩尼、沙彌、沙彌尼邊,皆捫摸諸比丘尼、學戒尼,諸沙彌、沙彌尼盡驅出。諸居士入僧坊內宿,亦捫摸諸居士。(《大正藏》23:153b)
引文說到這位不可男是跋難陀的弟子。其次,這位黃門不但撫摸男性的比丘、沙彌、居士,也撫摸女性的比丘尼、式叉摩尼、沙彌尼;因此,他應該是個雙性戀同道。[10]
另外,《摩訶僧祇律》卷23,則有內容愈加不同的描写:
諸比丘夜房中眠,有东谈主來摸索脚、摸索脾腹,復至非處。……問言:「汝是誰?」答言:「我是王女。」復問:「云何是女?」答言:「我是兩種,非男非女。」……諸比丘以是因緣,往白世尊。佛言:「是不可男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417c)
在這段描写當中,這位不可男自稱是「王女」、是「非男非女」的「兩種」;因此,他可能是一個雙性戀者或男扮女裝者,但也有可能是同時具有男、女性器官的陰陽东谈主。如果是前二者,則可認定為同道。但如果是陰陽东谈主,
10. 雙性戀者是否為同道,一直是同道平權運動當中極具爭議的問題。一般以為雙性戀者並非同性戀者;但周華山《同道論》郤以為,同道應包含男同性戀者(gay)女同性戀者(lesbian)雙性戀者,以及認同以上三者的異性戀者──「直东谈主」(straight)。他並把最後一種稱為「直同道」。(周華山1995: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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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是否為同道,頗有爭議。
總之,律典中對黃門或不可男的分類描写當中,雖然無法判斷其中是否有同道存在;但從律典中對黃門或不可男的個例描写看來,儘管仍有一些無法確定其同道成分,但確實有同道的例子在內。而律典又何如看待這些同道(或更廣泛的黃門、不可男)呢?這些东谈主不错受捏五戒、八(關齋)戒或具足戒嗎?底下是筆者對這些問題的歸納、分析。早先是在家的五戒:
三、五戒與黃門或不可男的關係
成為一個「優婆塞」(又譯鄔波索迦,upāsaka)[11]的條件,在佛典當中,向來就有爭議。《雜阿含經》卷33,927經,即說:
時有釋種名摩訶男,來詣佛所,稽首佛足,退坐一面,白佛言:「世尊!云何名為優婆塞?」佛告摩訶男:「在家洁白,修習淨住,男相成就,作是說言:『我今盡壽,歸佛、歸法、歸比丘僧,為優婆塞。證知我是名優婆塞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2:236b)
而《雜阿含經》卷33,928經,也有類似的說法,但更為簡潔:
爾時,釋氏摩訶男與五百優婆塞,來詣佛所,稽首佛足,退坐一面,白佛言:「世尊!云何名優婆塞?」佛告摩訶摩男:「優婆塞者,在家淨住,乃至盡壽歸依三寶,為優婆塞知我。」(《大正藏》2:236c)
從這兩段經文看來,成為一個優婆塞的條件,就一般东谈主來說,其實很簡單:只须是在家洁白、修習淨住、男相成就,然後發下至死為止(盡壽)歸依佛、法、僧三寶的誓词,即為優婆塞。[12]
我們稳健到:在這兩段經文的描寫當中,都沒有提到不殺生、不偷盜(不與取)、不妄語、不邪淫和不飲酒等五戒。這似乎意味著:作念為優婆塞的條件,並沒有包括受捏五戒在內。
11. 譯為近事、近事男、信士、信男、清信士等,即在家親近奉事佛、法、僧三寶的男信徒。
12. 其中,「男相成就」和同道有關,我們將不才文再作念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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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联词,《雜阿含經》卷33,928經,在前引摩訶男和佛陀的對話之後,又有一段對話:
摩訶男白佛言:「云何名優婆塞戒具足?」佛告摩訶男:「優婆塞離殺生、不與取、邪婬、妄語、飲酒,不樂作。摩訶男!是名優婆塞戒具足。」(《大正藏》2:236b)
在這段經文裏,說到了五戒;具足這五戒,即是「優婆塞戒具足」。也因為這幾段經文的說法不同,意義也不甚判辨,因而引生各部派間,有關優婆塞需不需要受捏五戒,乃至受捏五戒中的幾戒等爭論。世親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14即說:
如契經說:「佛告大名:『諸有在家白衣须眉,男根成就,歸佛法僧,起殷淨心,發誠諦語,自稱「我是鄔波索迦,願尊憶捏,怜恤護念」,齊是名曰鄔波索迦。』為但受三歸即成近事。外國諸師說:「唯此即成。」迦濕彌羅國諸師言:「離近事律儀,則非近事。」(《大正藏》29:75c)
引文中的「大名」,即摩訶男的意譯。《俱舍論》所引的這段經文,應該等于前文所引的《雜阿含》經文。另外,依照唐•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14的註釋,「外國諸師」指「迦濕彌羅國外健馱羅國經部諸師」。(《大正藏》41:225b)這樣看來,健馱羅國的經(量)部(Sautrāntika)論師以為:只须歸依三寶,即為優婆塞(近事)。依照經部師的宗旨,當在家东谈主禁受三歸依時,雖然沒有發誓受捏五戒,但等於已發誓受捏五戒;因此毋庸還要經過受捏五戒的過程,才算是優婆塞。《俱舍論》卷14,曾引經部師的話說:「起殷淨心,發誠諦語,自稱:『我是鄔波索迦,願尊憶捏怜恤護念。』爾時即發近事律儀。稱『近事』等言,便發律儀故。」(《大正藏》29:76a)依照經部師的說法,「受三歸時,名三歸近事,說五戒時,名五戒近事」。(演培1971,下:568)也等于說,優婆塞(近事)依其是否受捏五戒,而有不同的等級。关联词,迦濕彌羅國的說一切有部(Sarvāstivādin)論師,郤有不同的宗旨,他們以為:如果只歸依三寶,而沒有發誓受捏五戒(離近事律儀),那就不算是優婆塞(則非近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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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經部和有部在受捏五戒方面,也有一些不同的宗旨。經部師以為,五戒毋庸每一條都受捏,因而有四種優婆塞的說法:(1)能學一分,謂學一戒;(2)能學少分,謂學二戒;(3)能學多分,謂學三戒、四戒;(4)能學滿分,謂學五戒。[13]
《優婆塞戒經》卷3,曾詳細描写受捏在家五戒所必要的過程和條件:早先,想要受捏優婆塞戒的在家东谈主,必須「递次供養六方:東方、南边、西方、朔方、下方、上方」;它們分別代表父母、師長、夫人、善知識、扈从,以及沙門和婆羅門。其次,要向「國主」表白受捏優婆塞戒的意願,並得回「國主」的应承。[14]然後,追問「不曾負佛、法、僧物及他物也?」「將無內、外身心病也?」「不於比丘、比丘尼所,作罪犯耶?」「不作五逆罪[15]耶?」「將不作盜法东谈主不?」等問題。如果谜底都是申辩的,「復應問言:『汝非二根、無根东谈主、壞八戒齋、父母師病不棄去耶?……』」如果這些問題的谜底亦然申辩的,智力繼續進行後面的授戒儀式。(《大正藏》24:1047a-c)讓我們特別稳健引號中的二根和無根东谈主:二根(ubhayavyañjanaka)指同時具有男、女兩性生殖器官的陰陽东谈主;而無根則指沒有男性生殖器官者,亦即前文所說的兩種扇搋。前文說過,這三種东谈主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同道,但從律典的精神看來,《優婆塞戒經》應該也會拆开同道受捏優婆塞五戒。(有關這點,我們會在具足戒的段落當中詳細討論。)
其次,屬於大乘瑜伽行派的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卷8,也有有關同道是否能夠受捏五戒的討論:
問:「扇搋、半擇迦等,為遮彼受鄔波索迦律儀不耶?」答:「不遮彼受鄔波索迦律儀。然遮彼鄔波索迦性。不胜親近、承事比丘、比丘尼等二削发眾故。如扇搋、半擇迦,不胜親近、承事比丘、比丘尼等二削发眾故,遮彼鄔波迦性,二形亦爾。男、女煩惱恒現行,不胜親近、承事二眾,故不別說。」(《大正藏》31:730a-b)
引文中的「鄔波索迦」(upāsaka)是優婆塞的別譯;而「鄔波索迦律儀」則指優婆塞戒──不殺、不盜、不邪淫、不妄語、不飲酒等五戒。引文說到
13. 詳見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14(《大正藏》29:76a)。
14. 這似乎顯示「優婆塞」一詞,主要是指那些服侍國王的在家东谈主──王公大臣們。
15. 五逆罪:殺父、殺母、殺阿羅漢、破和合僧、出佛身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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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同道在內的扇搋和半擇迦,雖然不错受捏「鄔波索迦律儀」,但由於「不胜親近、承事比丘、比丘尼二眾」的緣故,並不具備「鄔波索迦性」。這意味著同道即使受捏五戒,并且戒行嚴謹,仍然被拆开親近、承事削发东谈主,因此也不算是在家的释教徒──鄔波索迦(優婆塞)。
另外還值得一提的是,《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•邪婬第三》曾有兩條,規定受過五戒的優婆塞,不可和男同道進行性行為;第一條是:
是中犯邪婬有四處:男、女、黃門、二根。……男者,东谈主男、非东谈主男、牲口男。黃門、二根亦同於上類。若優婆塞與……东谈主男、非东谈主男、牲口男、黃門、二根,二處行婬,犯不可悔。若發心欲行婬,未和合者,犯不可悔。若二身和合,止不婬,犯中可悔。(《大正藏》24:942c-943a)
而第二條則是:
若優婆塞有须眉僮、使东谈主等,共彼行婬二處,犯不可悔罪,餘輕罪犯同上說。(《大正藏》24:943a)
在第一條當中,非东谈主男指男鬼等雄性鬼怪、精靈;牲口男指雄性牛、羊等牲口;二處指口和肛門;可悔指可經由懺悔而達到戒行清淨的贪图;不可悔則指即使經過懺悔的要道,也無法達到戒行清淨的贪图。在這條戒律當中,規定優婆塞不可和非同道的男东谈主,以及包括同道在內的黃門、二根在口和肛門等「二處行婬」,否則就「不可悔」。
而在第二條當中,「餘輕罪犯同上說」指口和肛門「二處」以外的「餘處行欲」都可悔;亦即只须不是在口和肛門這兩個方位進行性行為,那麼都屬較輕的可悔罪。在這條規定中,如果優婆塞和家裏的男性僮僕或幫傭的「使东谈主」,在口與肛門二處進行性行為的話,即犯了不可悔的重罪;如果在其他方位(举例用手手淫或身體擁抱等),則犯了較輕的可悔罪。
四、八關齋戒與黃門或不可男的關係
八關齋戒(aṣtāṅga-samanvāgatopavāsa),乃释教為在家弟子所制定暫時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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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的戒律。受捏者必須一日彻夜離開家庭,居住在僧團當中,學習過削发东谈主的生存。其中,「八」指應受捏的八條戒律:(1)不殺生;(2)不偷盜;(3)不淫;(4)不妄語;(5)不飲酒;(6)不以華鬘裝飾自身、不歌舞觀聽;(7)不坐臥高廣華麗床座;(8)不非時食(過午不食)。[16]「關」指閉關,亦即暫時居住在寺廟,不和外界接觸。而「齋」則指齋戒,亦即在寺廟僧團中盲从這八條戒律,過清淨生存。其次,释教制定在家东谈主每月六齋日不错受捏八關齋戒;亦即(農曆)每月初八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、二十三日、二十九日、三旬日(小月可改作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),在家居士不错受捏這八條戒律。由於受捏這八戒的一昼夜中,遠離家居,親近削发僧侶而居住,是以又稱為「近住律儀」。[17]
八關齋戒是較五戒層次還要低的在家戒。[18]有關這點,不错從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的說明看出來。該論卷36,早先把律儀大分為別解脫、靜慮生媾和生等三種。[19]其中,別解脫律儀又細分為八:(1)苾芻(比丘)律儀;(2)苾芻尼律儀;(3)正學律儀;(4)勤策律儀;(5)勤策女律儀;(6)鄔波索迦律儀;(7)鄔波斯迦律儀;(8)鄔波婆娑律儀。其中,前五是削发律儀[20];第(6)指在家男居士──鄔波索迦(upāsaka,近事男、鄔波索迦、優婆塞)所受捏的近事律儀;第(7)指在家女居士──近事女(upāsikā,鄔波斯迦、優婆夷)所受捏的律儀。第(8)的「鄔波婆娑」(upavāsa,近住、善宿、鄔波婆沙),指的是在家男女居士一日彻夜親近削发僧东谈主而住。而「鄔波婆娑律儀」(又譯為「近住律儀」),則指八關齋戒。(《大正藏》29:548b)
緊接著,《順正理論》將這幾種律儀加以比較,以說明制定它們的原因
16. 這八條戒律在開合上有一些不同的宗旨,請參見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14(《大正藏》29:75a-c);《大智度論》卷13(《大正藏》25:159b-160c)。
17. 參見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14(《大正藏》29:75a-c);《大智度論》卷13(《大正藏》25:159b-160c)。
18. 釋聖嚴(1988:162)曾將在家居士分红:近事男、近事女、近住男和近住女等四種;並依而判定住於寺中帶髪修行的貞女,乃屬近住女的一種,而非削发东谈主。這應該是依中國及台灣释教的現況而作念出的論斷。依照各部經論的說法,住於寺中帶髮修行的貞女(或善男),如果沒有受捏近住律儀(八關齋戒),也只可算是近事女(男),而不可算是近住女(男)。
19. 別解脫律儀,指五戒、八關齋戒等具有戒條的律儀,受捏者不错因為盲从其中各條(或某些條)戒律,而一一獲得煩惱的解脫。因此,「別」有別別(一條一條)或個別的真谛。靜慮生律儀,是指修行者入四禪八定時,天然有防非止惡的作用。這種因靜慮而生起的防非止惡作用,稱為「靜慮生律儀」。而谈生律儀,則指與谈共生的律儀。修行者悟谈時,即有防非止惡的作用;這即是「谈生律儀」。
20. 即比丘戒、比丘尼戒、沙彌戒、沙彌尼戒和式叉摩那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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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贪图。而在比較第(6)、(7)兩種在家律儀──鄔波索迦律儀(近事男律儀)、鄔波斯迦律儀(近事女律儀),以登科(8)鄔波婆娑律儀(近住律儀)時,該論有這樣的一段話:
次復依能修離惡行、非離欲行補特伽羅,安立盡形在家二眾律儀差別。以是類補特伽羅,乃至命終,能離殺等諸惡行故,不可遠離非梵行故。由是經中但作是說:「離欲邪行,非非梵行。」後復依能修非全離惡行、欲行補特伽羅,安立在家一晝彻夜律儀差別。以如是類補特伽羅,不可全離惡行、諸欲,為令漸習全離惡行及諸欲行便捷住故。(《大正藏》29:548b)
引文昭着說到:為了那些能夠修習離惡行,但郤無法修習離欲行的補特伽羅(pudgala,眾生),是以制定「在家二眾律儀」[指第(6)和第(7)]。在此,「離惡行」指五戒中的不殺生、不偷盜、不妄語和不飲酒等四戒,而「離欲行」則指不淫。這類在家眾生,雖然不错修習不殺生等四戒,郤無法修習不淫戒,因此為他們制定(6)、(7)兩種律儀──亦即不殺生等四戒,外加不邪淫戒等五戒。
而佛陀為什麼制定第(8)「鄔波婆娑律儀」(近住律儀),亦即八關齋戒呢?《順正理論》說:這是為了那些「能修非全離惡行、欲行」的補特伽羅(眾生),而制定的律儀。其中,「非全離惡行、欲行」指無法王人备(指每天)受捏不殺生等四戒,也無法王人备(每天)受捏不淫戒。為了這類眾生,因而制定一日彻夜的八關齋戒。受捏者,只须在受捏八關齋戒的一日彻夜當中,盲从不殺生等四戒和不淫戒(以及不非時食等其他三戒),即使平時觸犯了五條(或八條)律儀,也無所謂。
從以上《順正理論》的這段引文看來,八關齋戒顯然比五戒的層次還要來得低。[21]
同道不错受捏五戒,但郤無法成為果真的優婆塞;那麼,同屬在家律儀,但層次較低的八關齋戒(鄔波婆娑律儀、近住律儀)呢?谜底和五戒通常:同道不错受捏,但郤「不得戒」(不得律儀)。[22]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15,即引《阿
21. 《大智度論》卷13,曾詳細比較五戒和八關齋戒的優劣,而其結論則是互有優劣。(參見《大正藏》25:159b-160c)
22. 「得戒」(得律儀),指獲得受戒(受律儀)時的「戒體」。依照部派释教說一切有部的說法,在誠心受戒之時,會在身體當中留住無形無相的微細物質,稱為「無表色」(avijñapti-rūpa),它具有招來樂果、防惡止非的功用。而此無表色即戒體。而「不得戒」(不得律儀)則指雖受捏戒律,但郤因為某種原因(举例同道)無法獲得無表色的戒體。[參見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1,卷14(《大正藏》29:2b-3a,72b-73a)]另外,《成實論》則以為「戒體」並非無表色,而短长心非物的假法。而中國南山宗開宗祖師──唐•谈宣,則依《成實論》的說法,進一步以「(以此要期之心,與彼妙法相應,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,)領納在心,名為戒體」。[谈宣《四分律行事鈔(卷上-1)•標宗顯德篇(1)》(《大正藏》40:4b)]山地彰(1965:176)致使說:谈宣在其《羯磨疏》中,展開了「種子戒體說」,以為「戒體是阿賴耶識熏出來的善種子」。(參見:德田明本1991:284-304。又見:佐藤達玄1997:282-299。)可見各派别對戒體的本質是什麼,有極為紛歧的宗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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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124的論文[23],說明扇搋和半擇迦,乃至無形和二形,即使受捏八關齋戒,但仍然不得律儀:
故《婆沙》百二十四云:「(問:)『扇搋、半擇迦、無形[24]、二形,受近住律儀,得律儀否?』答:『應言不得。是以者何?彼所依身者,志性羸劣,非律儀器,亦不可為不律儀器。如鹹鹵田,嘉苗、穢草俱不生長。然應授彼近住律儀,令生妙行,當得勝果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41:243a)
引文昭着說到,包括同道在內的扇搋、半擇迦,乃至無形和二形,就像極劣的鹹鹵田一樣,嘉苗天然無法生長,致使連穢草也無法生長。因此,這些东谈主即使受捏近住律儀(八關齋戒),也無法「得律儀」(得戒)。不過,為了讓這些东谈主「生妙行」、「得勝果」,仍然應該授與他們近住律儀。
值得稳健的是,包括同道在內的扇搋、半擇迦,雖然不得(八關齋戒)律儀,但也「不可為不律儀」。也等于說,由於他們沒有得到受戒的戒體,因此也就沒有犯戒或「不律儀」的事情可言。如果依此推廣,則五戒也一樣:由於同道們受捏五戒而不得戒,因而也就沒有觸犯五戒的問題存在。
事實上,普光《俱舍論記》卷15還說到,為什麼扇搋和半擇迦「不發善戒」、「無律儀」的原因:
於正念念擇有堪能者,可發善戒。扇搋迦於正念念擇、聞、念念、修等,無
23. 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卷124的原文請見《大正藏》27:648a。原文除了說到「令行妙行,當受勝果」為意义,而主張扇搋和半擇迦應受近住律儀以外,還說到:「或扇搋等國王委任,令知要務,难堪多东谈主。若受律儀,毒心暫息,饒益多东谈主,故亦應受。」
24. 無形,應指沒有生殖器者,或無法判斷男女性別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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堪能故,不發善戒。極慚愧心能發善戒。半擇迦無有極重慚愧心故,不發善戒。又解:半擇迦於正念念擇無堪能故,扇搋迦無有極重慚愧心故。又解:俱通二種。又解:通三種。(《大正藏》41:242c)
這意味著扇搋和半擇迦由於「於正念念擇、聞、念念、修無堪能」,乃至「無有極重慚愧心」等緣故,以致即使受了八關齋戒,也「不發善戒」,成了「無律儀」者。而屬於半擇迦的同道,天然也因换取的原因,而「不發善戒」、「無律儀」了。
普光對同道的這些宗旨,仅仅《俱舍論》的詳細發揮良友。《俱舍論》卷15說:
復以何緣知扇搋等,扫数相續,非律儀依?由經、律中有誠證故。謂契經說:「佛告大名:諸有在家白衣,须眉男根成就,歸佛、法、僧,起殷淨心,發誠諦語,自稱『我是鄔波索迦,願尊憶捏怜恤護念!』齊是名曰鄔波索迦。」毘奈耶中亦作是說:「汝應除棄此色類东谈主。」故知律儀非彼類有。復由何理彼無律儀?由二所依所起煩惱,於一相續俱增上故;於正念念擇無堪能故;無有極重慚愧心故。(《大正藏》29:80b-c)
引文的前半段是經證和律證,而後半段則是理證。在經、律證中,《俱舍論》所引契經,其實是前文所引《雜阿含經》卷33第927經。在那裏,經文旨在說明,成為一個優婆塞(鄔波索迦)的資格之一是:「男相成就」。而在這裏,《俱舍論》則引來證明不具備「男根成就」的须眉,即無法受捏八關齋戒;即使勉強受了,也「不發善戒」、「無律儀」,是以是「非律儀依」。而《俱舍論》所引毘奈耶(律典),應指削发的具足戒[25],而非在家的八關齋戒。這是因為毘奈耶的制定對象,並不是在家的優婆塞、優婆夷,而是削发的比丘、比丘尼。[26]依此看來,《俱舍論》所引經、律並不恰當。
25. 依照印順(1988:401-413)的谈判,說一切有部的漢譯律典主要有《十誦律》和根柢說一切有部律,举例《根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等。而《俱舍論》則是介於說一切有部和經量部(由說一切有部分出)之間的作品。(參見:印順1968:676-685)因此,《俱舍論》所引「毘奈耶」,應該是這些律典之一。(這些律典有關同道受捏具足戒的法例,將不才文詳細討論。)
26. 各律典中對於扇搋和半擇迦受捏分娩品足戒的種種法例,下文會有詳細的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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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在理證的段落當中,《俱舍論》列舉三個意义,證明扇搋和半擇迦沒有律儀。這三個意义是:(1)扇搋和半擇迦具有較常东谈主更為強烈的煩惱。(2)沒有才略「正念念擇」。(3)沒有強烈的慚愧心。
相對於部派阿毘達磨對於同道受捏八關齋戒的諸多法例,講求眾生对等、普度眾生的大乘經論並未说起。如果從大乘經論的精神來看,則偏於允許同道受捏八關齋戒。有關這點,不错從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看出來。該經卷下〈大眾受學品〉,先是說到稱為「三受門」的三種「处死戒」[27]:「攝善法戒,所謂八萬四千法門。攝眾生戒,所謂怜恤喜捨,化及一切眾生,皆得安樂。攝律儀戒,所謂十波羅夷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1020b-c)其中,攝善法戒即是「四萬八千法門」──眾多的好事;攝眾生适度能夠攝受眾生的各種戒律;而攝律儀戒,則指「十波羅夷」。波羅夷(pārājika,譯為極惡、重禁、斷頭等),指極惡之罪。這十種波羅夷是:(1)不得故殺生;(2)不得故妄語;(3)不得故婬;(4)不得故盜;(5)不得故沽酒;(6)不得故說在家、削发菩薩罪過;(7)不得故慳;(8)不得故瞋;(9)不得故自讚毀他;(10)不得故謗三寶藏。(《大正藏》24:1020c-1021a)其中,前五相當八關齋戒的前五戒,只不過制定得較有彈性,以「不得故」一詞,取代八關齋戒中的「不(得)」。「不得故」的字面真谛是:不不错無緣無故,或不不错有益。這意味著前五戒在某些狀況下不错不盲从,举例第(3)「不得故婬」戒,對已婚的在家居士即採有條件的開放:不错和夫妻進行性行為,但不可和非夫妻進行性行為。
十波羅夷在《瓔珞本業經》中又作「十無盡戒」。(《大正藏》24:1020c)稱它們為「無盡戒」,應該和該經卷下的一段經文有關:「一切菩薩凡、聖戒,盡心為體。是故心亦盡,戒亦盡;心無盡故,戒亦無盡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1021b)可見這是一部重視內在心靈,而不重視外皮样式(有形戒條)的佛典。
該經卷下還強調任何东谈主都應該受捏這十條菩薩戒,并且一朝受捏就不再捨失:
若過去、未來、現在一切眾生,不受是菩薩戒者,不名多情識者,牲口無異,不名為东谈主,常離三寶海,非菩薩、非男、非女、非鬼、非东谈主,名為牲口,名為邪見,名為外谈,不近情面。故知菩薩戒,有受法,
27. 這相當於一般大乘經論所說的「三聚淨戒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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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無捨法;有犯,不失。(《大正藏》24:1021b)
也等于說,沒有受捏這十條菩薩戒的眾生,名為邪見、外谈,和牲口沒有差別,致使連餓鬼都不如。并且,一朝受捏這十條菩薩戒,就沒有所謂「捨戒」的問題;即使犯戒,也不失戒體。[28]
在饱读勵一切眾生都必須受捏十條菩薩戒的見解之下,天然會得到底下的結論:「始行菩薩,若信男、若信女中,諸根不具、黃門、婬女、扈从、變化东谈主,受得戒,皆有心向故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1020b)也等于說,包括同道在內的黃門,也和其他眾生一樣「受得戒」,并且,依其沒有捨戒、受即不失的精神看來,一朝同道受捏十戒,即永無捨戒或失戒的問題。
五、比丘戒與黃門或不可男的關係
比丘戒[29]當中,和(男)同道有關的規定相當多,举例,在中國廣泛流傳的《四分律》卷1,先是說明什麼是「波羅夷」[30]:「云何名波羅夷?比喻斷东谈主頭,不可復起;比丘亦如是,犯此法者,不復成比丘,故名波羅夷。」然後列舉各種和不淫戒有關的波羅夷戒:「復有五種行不淨行,波羅夷:东谈主婦、童女、有二形、黃門、须眉。於此五處行不淨行,波羅夷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
28. 捨戒,捨去受戒時所得之戒體。一般的律典,都會說到捨戒的因緣。举例《瑜伽師地論》卷40,即說到受捏菩薩戒後,有兩種捨戒因緣:(1)「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」,亦即喪失菩提心;(2)「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」,亦即觸犯極重的錯誤行為。其中,第(2)中的極重錯誤行為共有四種,稱為「他勝處法」:(a)因貪求利養恭敬,而自讚毀他;(b)因慳財、慳法,而不施捨;(c)因忿蔽而以手、足、塊石、刀杖,捶打、傷害、損惱多情;(d)謗菩薩藏,於像法和似法,或自信解、或隨他轉。(《大正藏》30:515c)
29. 男削发眾當中,除了比丘以外,還有沙彌。本文不筹划討論沙彌戒和黃門或不可男之間的關係,因為沙彌並非崇敬的削发僧东谈主。事實上,各部廣律也拆开黃門或不可男的受捏沙彌戒;這和底下所要討論的比丘戒是一樣的。(參見:釋聖嚴1988:150。)
30. 削发的比丘(尼)戒,共有「五篇七聚」,波羅夷是其中最首要的一類戒條。五篇是:(1)波羅夷罪,犯者喪失僧籍,如樹斷頭。(2)僧殘(saṃghāvaśeṣa),犯者幾乎喪失僧籍,故稱僧殘。須在眾僧眼前懺悔,智力保全僧籍。(3)波逸提(pāyattika),譯為墮;犯者應墮地獄故。(4)提舍尼罪(pratideśanīya),譯為向彼懺悔;犯者須向另外的比丘(尼)懺悔,智力赦罪。(5)突吉羅(duṣkṛta),譯為惡作;(身體)所作之罪甚輕故。另外,如果在五篇中的第(3)之中,外加偷蘭遮罪(sthūlātyaya,譯為大障善谈),即成「六聚」。偷蘭遮罪,指犯波羅夷或僧殘罪而未遂者。其次,如果在五篇中的第(5)突吉羅罪當中,外加惡說(durbhāṣita),亦即言語上的無用議論,即成七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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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1此c)其中二形和黃門與同道有關;而拆开和须眉行不淨行,則顯然防患有同道傾向的比丘,與其他同性的须眉進行性行為。
其次,《四分律》又規定:「三種二形、三種不可男、三種须眉,於此行不淨行,波羅夷……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571c)其中的「三種」,指东谈主、非东谈主(鬼谈)和牲口;亦即东谈主中二形、非东谈主中二形(具男、女兩性生殖器的餓鬼)、牲口中二形(具雌、雄兩性生殖器的牲口),乃至东谈主中须眉、非东谈主中须眉(男鬼)、牲口中须眉(公狗、公豬等)。
緊接著,《四分律》又說:「犯东谈主婦二處,波羅夷:大便谈、小便谈及口。……东谈主二形、非东谈主二形,三處亦如是。东谈主黃門二處行不淨行,波羅夷:大便谈及口。非东谈主黃門、牲口黃門亦如是。东谈主男、非东谈主男、牲口男,二處亦如是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571c)在這裏,說到比丘不得在东谈主二形(陰陽东谈主)的陰谈、肛門和口等三處,進行性行為;也不不错在东谈主黃門(包括男同道在內)的肛門和口等二處,進行性行為;同樣地,也不不错在異性戀须眉──东谈主男的肛門和口二處,進行性行為。從這裏,我們也不错看出同道的影子。這除了法例不可在黃門的口和肛門進行性行為以外,也法例一些具有同道傾向的比丘,不可在異性戀须眉──东谈主男的口和肛門進行性行為。
律典和同道有關的這些記載,大體具有换取的內容。举例《五分律》(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)卷1,也有通常於以上所引《四分律》的內容:
是中,比丘與三種眾生行婬,犯波羅夷:东谈主、非东谈主、牲口。……與三種男──东谈主男、非东谈主男、牲口男,三種黃門──东谈主黃門、非东谈主黃門、牲口黃門,三種無根──东谈主無根、非东谈主無根、牲口無根,三種二根──东谈主二根、非东谈主二根、牲口二根,行婬亦如是。……比丘與东谈主男、非东谈主男、牲口男,二處行婬──大行處、口中,眠時乃至噉半時,波羅夷。……無根男時、黃門亦如是。(《大正藏》22:5a)
在以上所引據的戒條中,雖和同道有關,但大體为止在已削发的比丘,不可與东谈主男(異性戀须眉)、东谈主黃門、东谈主二根或东谈主無根等,可能和同道有關也可能無關的东谈主,進行性行為。對於同道是否不错削发進行入僧團,則未見說明。昭着拆开同道削发受具足戒的條文,根柢說一切有部的律典(下文簡稱《根有律》),並沒有說到;其他漢譯各部廣律和南傳巴利律典,則都有記載。(Frauwallner 1992:84)《四分律》記載於卷35〈受犍度〉(之5),並且附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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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开緣由的詳細事例和說明:
爾時,有黃門來至僧伽藍中,語諸比丘言:「我欲削发受具足戒。」諸比丘即與削发受具足戒。受具足戒已,語諸比丘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比丘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!」彼復至守園东谈主及沙彌所語言:「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!」守園东谈主、沙彌語言:「汝滅去、失去,何用汝為!」彼黃門出寺外,共放牛羊东谈主作婬欲事。時諸居士見已,譏嫌言:「沙門釋子,并是黃門!中有须眉者,共作婬欲事!」時諸比丘,以此因緣白佛。佛言:「黃門於我法中無所長益,不得與削发受具足戒。若已削发受具足戒,應滅擯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812b-c)
事例中的黃門,明顯指稱一個喜歡和同性须眉進行性行為的男同道;被他性搔擾的,除了僧團中的比丘、沙彌以外,還有守園东谈主和放牛羊东谈主,並受到在家居士的譏嫌。故事的最後,佛陀下令拆开黃門削发受具足戒;而那些已經削发的黃門,則必須逐出僧門──「滅擯」(nāśanīyaṃ)[31]。
《五分律》卷17,則這樣規定黃門不可削发受戒:
爾時,諸比丘度黃門,與受具足戒。便呼諸沙彌及守園东谈主,共作不淨行。出外見东谈主亦如是。諸白衣見,譏訶言:「沙門釋子度諸黃門,必當共作不淨事。此輩無可度、不可度!」乃若夫已受具足戒,應滅擯;亦如上說。受具足戒時,應先問:「汝是丈夫不?」二根亦如是。(《大正藏》22:117c-118a)
這段引文大體和前引《四分律》的內容大同小異:事件中的黃門,沒有搔擾比丘,僅搔擾沙彌、守園东谈主和僧團外的男东谈主。同時也同樣受到白衣(在家居士)的譏訶。和上引《四分律》不同的是,文末多了幾句:比丘受具足戒時,
31. 滅擯,兩種擯之一。(另一為默擯:不與來往、言語。)指削除僧籍,逐出僧門。滅,滅去其僧名;擯,擯出在僧團以外。比丘犯淫、盜、殺、妄等四重罪,而無悔心者,滅其僧籍,永遠逐出僧團,不與共住。关联词,宋•谈誠《釋氏要覽(卷上)•擯治》,則引《瑜伽論》說:「若犯下中品過,為教誡餘者,權時驅擯,後還攝受。若犯上品過罪,應可驅擯,盡壽不與共住。」(《大正藏》54:303a-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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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先問:「你是丈夫嗎?(你不是黃門或二根嗎?)」如果是「丈夫」,亦即不是黃門或二根,智力授與具足戒。[32]
而《摩訶僧祗律》卷23,則對拆开黃門(不可男)受具足戒的事例,作念了底下的記錄和說明:
爾時,諸比丘房中眠,有东谈主來摸索髀腹,復至非處。比丘欲捉取,便走出去,復到餘處,堂上溫室,處處如是。……有一比丘作是念:「我通宵要當伺捕捉取。」是比丘至暮,先眠伺之。諸比丘眠已,復來摸索如前,即便捉得,作是語:「諸長老!使捏燈來。」來已,問言:「汝是誰?」答言:「我是王女。」復問云:「何是女?」答言:「我是兩種,非男非女。」復問:「汝何故削发?」答言:「我聞沙門無婦,我來欲為作婦。」諸比丘以是因緣,往白世尊。佛言:「是不可男。不可男有六種,多么六?一者生;二者捺破;三者割却;四者因他;五者妬;六者半月。……是中,生不可男、捺破不可男、割却不可男,此三種不可男,不應與削发。若已削发者,應驅出。因他不可男、妬不可男、半月不可男,是三種不可男,不應與削发。若已削发者,不應驅出。後若婬起者,應驅出。是六種不可男,不應與削发。若度削发受具足者,越比尼罪。是名六種不可男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417c-418a)
在這裏,我們看到和《四分律》、《五分律》一樣的內容:不可男騷擾比丘,並拆开削发受戒。但是,我們也看到幾點和這兩部廣律不一樣的方位:(1)不可男騷擾的對象只为止比丘,並沒有擴及僧團其他东谈主,也沒有守園东谈主、放牛羊东谈主或其他在家居士。(2)佛陀制定不可男不可削发受戒的原因,不是在家居士的譏嫌,而是為了維護僧團的清淨。(3)這位不可男自稱是「王女」,是「兩種」、「非男非女」,亦即自稱是個雙性戀者,或同具男性和女性生殖器的陰陽东谈主。因此,這位不可男到底是不是男同道,還有許多討論空間。(4)
32. 事實上,受具足戒前追問是不是黃門、二根,在《四分律》35也有記錄;仅仅把它和其他應該追問的十一個問題合併在一齐,合稱「十三難事」良友:「自今已去,聽問十三難事,然後授具足戒。白四羯磨當作如是問:『汝不犯邊罪?汝不犯比丘尼?汝非賊心入谈?汝非二谈?汝非黃門?汝非殺父、殺母?汝非殺阿羅漢?汝非破僧?汝不惡心出佛身血?汝非短长东谈主?汝非牲口?汝非有二形耶?』佛言:『自今已後,聽先問十三難事,然後授具足戒。當作白四羯磨,如是授具足戒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22:814c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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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六種不可男當中,雖然都不可削发受具足戒,但郤有明顯的不同:〈a〉生、捺破和割却等三種純粹生理有颓势的不可男,不但不可削发受具足戒,即使已經削发受具足戒,也應「驅出」,亦即「滅擯」。〈b〉因他、妬、半月這三種和心机有關,因此也比較雷同男同道的不可男,雖然亦然「不應與削发」;但如果已經削发,則「不應驅出」,還不错留在僧團當中,繼續過削发生存。〈c〉這三種不错留在僧團當中的不可男,唯独在「後若婬起」,亦即再度觸犯不淫戒的情形下,才會遭到「驅出」的懲罰。和男同道雷同的這三種不可男,只须不犯淫戒即能留在僧團;這一規定,笃信對男同道來說,具有正面的積極意義。
其次,讓我們再來望望《十誦律》卷21對黃門或不可男的描寫和法例:
佛在王舍城,是時,跋難陀釋子與不可男削发。是东谈主夜捫摸諸比丘,諸比丘驅出。到比丘尼邊,式叉摩尼[33]、沙彌、沙彌尼邊,皆捫摸諸比丘尼、學戒尼,諸沙彌、沙彌尼盡驅出。諸居士入僧坊內宿,亦捫摸諸居士。諸居士言:「沙門釋子中,有不可男削发,與受具足。」一东谈主語二东谈主,二东谈主語三东谈主,惡绅士布,遍王舍城。……佛以是因緣集僧。集僧已,佛知故問跋難陀:「汝實爾不?」答言:「實爾,世尊!」佛種種因緣訶跋難陀:「缘何名比丘,與不可男削发!」佛種種因緣訶竟,語諸比丘:「從今不可男不應與削发受具足。若與削发受具足,得突吉羅罪。」佛言:「有五種不可男,多么五?一、生不可男;二、半月不可男;三、妬不可男;四、精不可男;五、病不男。……生、半月、妬、精不可男,是四種不可男,不應與削发受具足。若削发受具足,應滅擯。缘何故?不可男不生我善法比尼故。是病不可男,先削发受具足已,若落、若朽爛、若虫噉、若不動,聽住。雖不動,若捨戒,還欲削发受具足,不應與削发受具足。若與削发受具足,應滅擯。缘何故?病不可男不生我善法比尼故。」(《大正藏》23:153b-c)
引文說到幾件事和前边三部廣律不同的方位:(1)這位黃門,是跋難陀釋子的弟子。「釋子」是釋迦族子弟的真谛,跋難陀是釋迦族的子弟[34],因此
33. 式叉摩那(śikṣamāṇā)),即未受具足戒前,還在學法中的尼眾。譯為學戒女、正學女、學法女等。
34. 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卷4說:「五东谈主是釋種子王種:難途、跋難陀、馬宿、滿宿、闡那。」(《大正藏》23,526a)(參考註35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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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為跋難陀釋子。而跋難陀(Upananda),則是佛世時為非行恶的六群比丘(ṣaḍvargīkabhikṣu)之一。[35](2)這位不可男不但騷擾男性的比丘、沙彌和居士,也騷擾女性的比丘尼、式叉摩尼(式叉摩那)和沙彌尼。因此他可能是雙性东谈主或陰陽东谈主。(3)五種不可男當中的生、半月、妬、精等四種,不可削发受戒;如果已經削发受戒,應滅擯。(4)五種不可男當中的病不可男,如果是削发受戒之後,生殖器才天然脫落、朽爛或蟲噉,以致變成不可男,那麼只须「不動」[36],那就不错繼續留在僧團當中。但是,即使是「不動」,如果已經捨戒,還想再削发受戒,則不應禁受。在這種情形下,如果已經削发受戒,應該滅擯。
在這幾點當中,最值得稳健的是第(1)點:事例中的黃門,在其他各部廣律當中,都沒有說到是跋難陀的弟子;唯獨现在所引的《十誦律》提到了這點。筆者笃信,這是黃門被臭名化之後的結果。跋難陀乃為非行恶的六群比丘之一,特別是跋難陀及難陀這兩個手足[37],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卷4說:「二东谈主多欲:一難途;二跋難陀。」(《大正藏》23,526a)因此,把事例中的黃門推說是多欲的跋難陀弟子,有加深這位黃門淫亂的負面印象。
另外,還值得稳健的是:和男同道雷同的半月、妬和精等三種不可男,如果已經削发,仍然不错留在僧團當中。這一規定和前引《摩訶僧祗律》换取,但郤和《四分律》和《五分律》不同。《四分律》和《五分律》規定:僧團中如果有男同道被發現,就不許留在僧團當中,必須「滅擯」。
從以上的說明不错發現,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可男的描寫和規定,有極大的差異;這意味著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削发受戒的因緣,可能都是後造的。Erich Frauwallner 即以為:佛陀制定拆开各類东谈主士削发受戒的事緣,「仍不可視之為真實之事件;頂多僅有一件可能是事實,亦即是佛陀准許其弟子羅
35. 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卷4說:「六群比丘者,一、難途;二、跋難陀;三、迦留陀夷;四、闡那;五、馬宿;六、滿宿。」(《大正藏》23,525c-526a)其中,難途即 Nanda,又譯作難陀。跋難陀即 Upananda,又譯作鄔波難陀。迦留陀夷即 Kālodāyin 或 Udāyin。闡那即 Chanda,又譯作車匿。阿說迦即 Aśvaka,又譯作阿濕婆、馬宿、馬師等。而弗那跋即 Punarvasu,又譯作富那婆娑、補捺婆素迦、滿宿等。《薩婆多毘尼毘《婆沙》卷4又說:「六东谈主具是豪族,共相影響,相與為友。」(同前書:526a)律典中許多戒條,都因這六比丘的瑕疵而制定。
36. 「不動」的意義不解;大約是指內心不動,不受色欲的引誘。
37. 《摩訶僧祇律》卷17說:「優波難陀是難陀弟。」(《大正藏》22,366c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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睺羅(Rāhula)進入僧團之故事[38]」。(Frauwallner 1992:84) Erich Frauwallner 致使以為:各部廣律當中的「犍度篇」,都來自兼并版块;這一版块的作家,為了讓這一原始律典具有和婆羅門教的四《吠陀經》换取的權威,因而效法四《吠陀經》的體裁,「將每一戒條均作為佛陀金口宣說處理。透過加入各項傳說,使其解釋像婆羅門文籍一樣的充滿生動而有真實感」。(Frauwallner 1992:68) Erich Frauwallner 並沒有特別評論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削发受戒的因緣故事,但依照他的說法推論,這些因緣故事或許亦然這麼來的,其委果度也因而大打扣头。
另外,《四分律》卷35還說到「變形」等問題,它們也許和同道(半擇迦)沒有凯旋關連,但郤和扇搋有關連,我們一併在此討論:
爾時,有一比丘變為女形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,聽以先受具足戒年歲梵衲阿闍梨,送置比丘尼眾中。」爾時,有一比丘尼變為须眉形,諸比丘尼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,聽即以先受戒年歲梵衲阿闍梨,當安置比丘眾中。」爾時,有一比丘變為男、女二形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一比丘尼變為男、女二形,諸比丘尼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被賊截其男根并卵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為惡獸嚙男根及卵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業報因緣,男根自落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不應滅擯。」爾時,有比丘自截其男根,諸比丘念言:「應滅擯不?」佛言:「應滅擯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813b-c)
在這段和男、女生殖器官有關的引文中,不错大分為三部分:早先是男形變女形(男性生殖器變成女性生殖器),以及女形變男形(女性生殖器變男性生殖器)的「變形」問題。在這兩種情形下,都不「滅擯」,變形者仍然不错在僧團中繼續過削发生存。不過必須由原來居住的比丘僧團,改居住於比丘尼僧團;或由原來居住的比丘尼僧團,改居住於比丘僧團。其次,如果不是我方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,而是被盜賊、野獸,或由於「業報因緣」(可能
38. 佛陀曾制定拆开一個師父同時度化兩個沙彌弟子的戒條,但後來為了度化羅睺羅,因而修改戒條,允許像舍利弗這類德行高超的僧东谈主,同時度化兩個沙彌弟子。(相關討論詳下文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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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生病或随机),而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,也不「應擯」。唯独在第三種情形下──我方截去男性生殖器的比丘,才會遭到「滅擯」的懲罰。[39]
制定這些戒規的本意,律典中雖然沒有說明,但其實極為判辨:那些因為不可回击的原因(先天的或後天的),而失去男性生殖器的黃門比丘,仍然不错留在僧團當中;唯独我方有益截去男性生殖器的黃門比丘,才會遭到逐出僧團──「滅擯」的懲罰。佛陀制定這些戒規的本意,顯然旨在防患比丘自截男根的風氣。另外,第一類有關變形的規定,還有其他宅心:對原來所住僧團中其他僧东谈主來說,變形者已是異性。這時如果繼續留住原僧團,一者防礙變形者不淫戒的捏守,二者也防礙了原住僧團其他僧东谈主不淫戒的捏守。因此,變形者必須改住於和他(她)同性的團僧。
從這裏,我們不错看出,佛陀制定這些戒規的贪图,並不是把這些黃門視為罪惡,以致不可留在僧團當中;而是為了維捏僧團的清淨,也為了防患自截男根的風氣,因此制定了這些戒規。
值得一提的是,不同部派的律典[40],對於截去生殖器的黃門,是否能夠受具足戒的規定,也有不盡换取的說法。屬於彌沙塞部(Mahiwasaka)的《五分律》卷17即說:
爾時,有一比丘為欲火所燒,不可甚忍,自截其形。諸比丘以是白佛,佛訶責言:『汝愚癡东谈主!不應截而截,應截而不截!』(佛)告諸比丘:『若截頭及半,突吉羅。若都截,偷羅遮。若去一卵,偷羅遮。若去兩卵,應滅擯。若為惡獸嚙,若党羽所害及自爛壞,不復能男,皆應滅擯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22:119a)
在這裏,我們看到,比丘的生殖器,无论是我方截去,或是被惡獸、怨
39. 另外,《五分律》卷17,在和《四分律》通常內容的段落當中,除了比丘和比丘尼以外,還說到和式叉摩那、沙彌和沙彌尼相關的規定:「有一式叉摩那根變,不知云何,以是白佛;佛言:『應即以此削发。若年滿二十,於比丘眾中,十东谈主與受具足戒。若年未滿二十,即是沙彌。沙彌尼亦如是。』有一沙彌根變,不知云何,以是白佛;佛言:『應即以此削发。若年滿,應與二歲戒,即於比丘尼眾受二歲戒;若年未滿,不應與二歲戒,即是沙彌尼。』」(《大正藏》22:119a)
40. 依照印順(1988:68-73)的谈判,《十誦律》是(舊)薩婆多部[(舊)說一切有部]所傳誦;《四分律》是曇無德部(法藏部)所傳誦;《摩訶僧祇律》是大眾部所傳誦;《五分律》是彌沙塞部所傳誦;而《根有律》(根柢說一切有部律)則是新說一切有部所傳誦。另外,Erich Frauwallner(1992:2-註二)也有换取的說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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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所害,乃至因病而爛壞,一律都在「滅擯」之列。這顯然和前引《四分律》的規定不同。也許,這仅仅不同部派對戒律寬嚴的差異,和律典中規定截去生殖器的黃門,之是以遭到「滅擯」的原始精神,應無差別。
六、建造第三僧團雛議
同道在整個異性戀社會中是一個弱勢族群,每每遭到歧視、扼杀等不对恭候遇。而從上引佛典也可看出,通常於(男)同道的黃門或不可男,在佛門中也同樣遭到歧視、扼杀的命運。
值得沸腾的是,儘管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可男等「殘障东谈主士」[41],有諸多法例,但大體並沒有將他們描写為谈德敗壞者。关联词,屬於部派释教的「小乘」作品,举例《優婆塞五戒相經》、《俱舍論》等,郤巨额對黃門或不可男極不友善。這些部派作品,將黃門或不可男視為具有先天上的谈德颓势──「於正念念擇無堪能」、「無有極重慚愧心」(上引《俱舍論》文),因此,不但不可削发,連受捏五戒、八關齋戒,或作念一個供养削发二眾的在家居士,都沒有資格。而在後起的佛典當中,屬於「大乘」的作品,也許是基於「普度眾生」或「眾生皆有佛性」的意义,天然有像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那樣的經典[42],對黃門或不可男採取包容攝化的態度;但郤也不乏像《優婆塞戒經》[43]、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這類大乘論典,對黃門或不可男帶著極深的歧視。
這些歧視黃門或不可男的大、小乘經論,其所依據的理論源頭,天然是原始律典拆开黃門或不可男削发受具足戒的規定。关联词,黃門或不可男為什麼不可削发受具足戒呢?從上引各部廣律,並無法明確复兴這個問題。事實上,除了前文所提到的,某一黃門比丘淫亂,遭到同修和在家居士譏評,以及為了維護僧團清淨這兩點外,也未始發現各部廣律當中有任何片断,旨在說明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削发受具足戒的意义。
41. 筆者曾在拙作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當中,將同道稱為「受異性戀社會所制約的傷殘者」。他們的處境,不是由於自己的身心傷殘,举例較異性戀者愈加淫亂等德性上的颓势,而是「身心傷殘者」──患有「恐同症」(恐懼同性戀症,homophobia)的異性戀者,加害在他們身心上而引生的傷殘處境。
42. 前文說過,這部經被學界視為树立於中國的疑偽經。
43. 本經一般以為是由《長阿含經(12)•善生經》(引見《大正藏》1:70a-72c)、《中阿含經(33)•善生經》(同前書:638c-642a),所演變而成的大乘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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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联词,屬於瑜伽行派的後世論典[44]──《決定藏論》卷中,則有這樣的說明:
何故黃門及不可男不得削发受具足戒?此黃門等,若作比丘,能作女罪;作比丘尼,摩觸身死,能作男罪。此二種處,不胜住故,不得削发受具足戒。以黃門及不可男,多煩惱故。煩惱障故,不可發此正念念惟力。依於此力,數數念念惟,精勤修習,清淨梵行,何況能得過东谈主聖法。是故不得削发受戒。(《大正藏》30:1027c)
引文說到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削发受具足戒的兩個意义:早先,黃門或不可男,若在比丘僧團當中,會侵扰共住比丘,而犯下「女罪」。相暗地,若在比丘尼僧團當中,也會侵扰共住比丘尼,而犯下「男罪」。因此,黃門或不可男既不可在比丘僧團當中共住,也不可在比丘尼僧團當中共住。也等于說,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削发受具足戒。
《決定藏論》所說,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削发受具足戒的第二個意义是:「多煩惱」、無法產生「正念念惟力」,因此也就無法「數數念念惟,精勤修習,清淨梵行」,更何況是證得「過东谈主聖法」。
在這兩個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削发受具足戒的意义當中,第一個意义是為了維捏僧團的清淨;而第二個意义則說到黃門或不可男在先天东谈主格上的颓势──多煩惱,以致無法產生「正念念惟力」。在這兩個意义當中,第一個意义有其嚴肅的意義,我們將不才文再作念討論。
而第二個意义和前文所說,黃門或不可男不可受捏五戒、八關齋戒的意义换取,它們一致認為:黃門或不可男具有較一般东谈主愈加繁重的煩惱颓势(包括淫亂、無慚愧心),以致不是受戒學谈的好材料。這一意义就怕沒有什麼經驗科學(举例統計學)的根據。有些事例致使不错證明,這一意义仅仅《決定藏論》作家個东谈主的意見,而不具有精深性。
举例,佛音(Buddhagoṣa)《法句經註》(Dhammapada-aṭṭhakaṭhā)即說到:
44. 《決定藏論》處處說到「阿羅耶識」、「如來藏」等名詞突出相關念念想。举例,卷上一開頭,即引瑜伽行派知名的經典──《解節經》(唐•玄奘譯為《解深密經》)裏的偈頌:「盛識普種本,深細流如溢;不為凡东谈主說,恐生我見故。」(《大正藏》30:1018c)[玄奘譯為:「阿陀那識甚深細,我為凡愚不開演;一切種子如暴流,恐彼分別執為我。」(《大正藏》16:692c)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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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離(Soreyya)方位的長者子──須離[45],在未削发前,曾在浴場中遭遇大迦旃延(Mahākaccāyana,或 Māhakaccāna),並對大迦旃延白晰的裸體產生欲愛。當須離內心興起與大迦旃延結為連縭的念頭時,須離當下由男變女。不久嫁給 Tikkasila 方位的長者子為妻,並育有二子。而當須離和大迦旃延再度再会時,須離向大迦旃延懺悔,並因而恢復男兒身,大迦旃延也為須離開示佛法,須離因此證得阿羅漢果。[46]
另外一個例子是:佛音《長老偈註》(Theragāth-aṭṭhakaṭhā)、法護(Dhammapāla)《真諦燈》(Paramatthadipani)當中的《長老偈經傳》(Theragāthā-attakathā)等南傳巴利佛典,曾記載一位舍衛城(Sāvatthī)婆羅門種──跋迦利(Vakkali,又譯婆迦利、薄迦利、末朅哩等)比丘,對佛陀的色身起了欲愛之心,深深為了只可在佛陀用齋時智力見到佛身,而感到不安。佛陀得知後感到驚奇,並對他說:「你總是想要看我這具漸趨衰朽的軀體,這有何益處呢?」隨即將他趕走。後來,跋迦利在身心俱疲之下,又身染風濕病,因而興起自殺念頭。佛陀前去探視,並為他開示「諸行無常」的深嗜深嗜,跋迦利因而證得阿羅漢果。佛陀並稱譽他是「正信第一」。[47]
北傳《雜阿含經》卷47,1265經,雖然沒有說到跋迦梨愛戀佛身,但郤也說到跋迦梨身染重病,佛為之開示「無常、苦、是變易法」等深嗜深嗜。并且預記跋迦梨:「若於彼身無可貪、可欲者,是則善終,後世亦善。」跋迦梨在自認「我当天於色常、無常,決定無疑;無常者是苦,決定無疑;若無常、苦者是變易法,於彼無有可貪、可欲,決定無疑,受、想、行、識亦復如是」,郤因「疾病苦痛猶故隨身」,是以最後還是「執刀自殺」。當佛陀趕到時,見到跋迦梨的屍體「有遠離之色」,以及「有闇冥之相圍遶身」,因此就在隨行
45. 依照赤沼智善《印度固知名詞辞典》(頁634a)的說法,須離(Soreyya)這一地名,即是這位長者子的名字。這應該是在長者子成名之後,方位东谈主士為了感想他而取的地名。赤沼還說:在漢譯《阿羅漢具德經》當中,長者子的名字稱為唧哩野哥。(參見《大正藏》2:831b。)
46. Cf. G.P. Malalasekera, Dictionary of Pali Proper Name, London: Luzas & Co. for the Pali Text Society, 1960, pp.1311-1312. Cf. Dhammapada-aṭṭhakaṭhā, vol.I, p.325. 又見:赤沼智善《印度固知名詞辞典》:634a。另外,在《阿羅漢具德經》當中,須離(唧哩野哥)成就了「善能進趣悟谈得果」的具德阿羅漢。(《大正藏》2:831b)
47. 參見(高楠博士功績記念會纂譯)《南傳大藏經》27,275-280。又見《南傳大藏經》14,188-196。又見《長老偈》(Thera-gāthā)(《南傳大藏經》25:185-189),350-354偈之佛音《註》(aṭṭhakaṭhā)。又見:鄧殿臣1999:149。另外,中華佛學谈判所楊郁文训练,以身兼醫師的醫學知識,在電話中向筆者說:須離的變性並無醫學先例。並進而懷疑這一記載的委果度。但是,律典這類記載甚多(詳前文),只须把須離的變性視為雙具男女二根的陰陽东谈主,或可贯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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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眾弟子眼前,為跋迦梨「說第一記」。(《大正藏》2:346b-347b)
從以上這兩個佛陀時代的例子,足見同道比丘並不像《決定藏論》所說那樣,有較常东谈主愈加繁重的煩惱颓势,以致不是受戒學谈的好材料。相暗地,同道比丘不但不错留住僧團,并且也能夠和其他戒行嚴謹、精進好谈的同修一樣,透辟解脫,成就阿羅漢果。
关联词,《決定藏論》所提到的另一個意义──「為了維捏僧團清淨,黃門不可削发」,則必須正視。不可嚴守戒律的某些黃門或不可男,一朝進入僧團,確實有擾亂僧團清淨的疑慮。并且,即使僧團中的黃門或不可男,也和其他異性戀僧东谈主一樣,嚴守戒律,但若成分曝光,也可能引來其他異性戀僧东谈主的心机不適。因此,黃門或不可男是否不错進入異性戀僧團,確實值得進一步討論。
在此,筆者願意建议個东谈主的一點建議:既然黃門或不可男留在異性戀僧團當中,確有引生僧團無法和合、安樂的疑慮,而黃門或不可男削发受戒的「權益」又必須照顧,那麼,在異性戀的比丘和比丘尼兩大僧團以外,建造專屬黃門或不可男的第三僧團,則成為必要并且进犯的事情。而其相關戒律的制定,也因而有其必要性和进犯性。[48]
树立第三僧團、制定第三僧團的相關戒律,牽涉到修改戒律致使制定新戒的問題;因此,有东谈主也許會質疑:佛所制定的戒律是否不错修改?佛滅後是否不错制定新戒?依照律典树立的歷史,以及一些實際的例子看來,這兩個問題的谜底都是确定的。
早先,佛陀制定戒律的原則是:隨犯隨制──隨著弟子有所犯行,而後制定相關戒條。《僧祇律》卷1說:「如來不以無過患因緣,而為弟子制戒、立說波羅提木叉法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227c)也等于說,唯独在弟子犯了過錯的情形下,佛陀才會為他們制定戒律。這是佛世時,戒律之是以制定的原則──因時制宜、因地制宜、因事制宜。
其次,佛陀允許「隨方毘尼」的存在,亦即:已制定的戒條,在不同時
48. 由於黃門或不可男類別甚多,在心机上,有性傾向為男性者,有性傾向為女性者,有性傾向為雙性者;而在生理上也有多種截去男性生殖器者。這些都必須依其不同類別,而各立不同的僧團,智力防患不和合、不安樂乃至淫亂的情事發生。因此,所謂第三僧團,其實包含各個類別的黃門小僧團。而其相關戒律,也必須依類分別制定。(本文定稿後,曾寄給英國的同道留學生 Dennis 過目,他建議不如建造一個毋庸削发的、在家的傳教士團體,則一切問題即可解決。关联词,在家居士弘法正本就不是問題;引生爭議的是:同道到底可不不错削发?本文所要處理的,即是這一爭議性的問題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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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的轉移下,不错廢止、增訂或修改。《五分律》卷22即說:「雖是我(佛)所制,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,皆不應用。雖非我所制,而於餘方必應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153a)
基於以上所說制定戒律的原則和精神,現存廣律无论是在佛世時,或在佛世後,都有明顯修改的記錄。举例,《五分律》卷17,曾有底下的一段記錄:跋難陀收了兩個沙彌,又名騫茶,另又名磨竭陀。這兩個沙彌「更互行婬」,事情被釋迦知谈後,即召集僧眾宣佈:「不應畜二沙彌,畜者突吉羅[49]。」不久,佛陀來到他的闾里──淨飯王皇宮,見到我方的俗家兒子──羅睺羅,聰明伶俐。佛陀回到住處後,向弟子舍利弗說:「汝可度之。」舍利弗复兴:「世尊先制不得畜二沙彌。我已有周那,不得度。」於是,釋迦修改他所制定的戒律說:「今聽如汝等能教誡者,畜二沙彌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115c-116c)從這則故事,不错證明佛世時,佛陀曾革新他我方所制定的戒律。戒律事實上是因時制宜、因地制宜的。
其次,從現存廣律也不错發現,為了不同部派的不同須求,這些戒律在佛滅後曾经遭到各部派的改更。這是學界一致且已成常識性的宗旨,本文僅舉 Erich Frauwallner、印順法師以及佐藤達玄的谈判效果為例:
Erich Frauwallner 以為:現存廣律分屬不同部派[50],其中〈犍度篇〉則都來自兼并個版块,該版块大約树立於佛滅後一生紀。而大眾部所傳《摩訶僧祇律》的組織和內容,與其他各部廣律的进出最大;主要原因是:該律典的編纂者,嘗試恢復原版律典中,已被各部廣律革新過的組織次序。(Erich Frauwallner 1992:70,233-234)
各部廣律在組織和內容上的差異,古代印度論師即已知谈;二、三世紀的龍樹論師,在其《大智度論》[51]卷100,即說到了內容不同的「二分毘尼」:
毘尼名比丘作罪,佛結戒:應行是,不應行是;作是事,得是罪。略說有八十部。亦有二分:一者、摩偷羅國毘尼,含阿波陀那、本生,有八十部。二者、罽賓國毘(泥)尼,除却本生、阿波陀那,但取要用,
49. 突吉羅(duṣkṛta),戒律之罪名,即惡作、惡語等諸輕罪。意譯為惡作、小過、輕垢等。
50. 《十誦律》屬說一切有部;《四分律》屬法藏部;《五分律》屬彌沙塞部;巴利文律典屬南傳巴利學派;《根有律》(根柢說一切有部律)屬根柢說一切有部;《僧祇律》屬大眾部。(參見:Erich Frauwallner 1992:2,註二。)
51. 有些學者懷疑龍樹是《大智度論》的作家。本文採傳統學者的宗旨,确定龍樹是《大智度論》的作家。(參見:印順1992:103-109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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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十部。有八十部毘婆沙解釋。(《大正藏》25:756c)
引說昭着說到摩偷羅國(Mathurā)毘尼和罽賓(Kaśmīr)毘尼,這兩種不同內容的戒律(毘尼)。而它們的差別是:摩偷羅國毘尼,內含阿波陀那(avadāna)和本生(jātaka)等譬喻和傳說故事;而罽賓毘尼則贫瘠這一部分,但郤有詳細的註解──「八十部毘婆沙(vibhāṣā)解釋」。
Erich Frauwallner,曾依據《大智度論》二分毘尼的說法判定:摩偷羅國毘尼即是根柢說一切有部的戒律──《根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》、《根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等,而罽賓毘尼則為說一切有部的戒律──《十誦律》。(Erich Frauwallner 1992:29-30)无论阿波陀那、本生等這些譬喻或傳說故事,是被刪除(《十誦律》)或被增添(《根有律》),都說明現存律典已有後东谈主修改的痕跡。
其次,印順法師曾经這樣描写經、律二藏的集成經過:
在「四阿含」及「律部」原型凝定,為教界所公認後,仍不斷的傳誦,於是部派的聖典,呈現了組織的,內容的,词句的種種差別。經與律,是經不斷的結集而完成的,並非如傳說的那樣,早先結集就一切完成了。(印順1988:24)
這是經藏與律藏合說的情形;若單就律藏,印順又說:
現存的各部廣律,都是屬於部派的。……波羅提木叉分別亦然這樣,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,其實在分裂过去,或因「戒經」词句的誦本不同,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,不同的因素,早已潛滋暗長。是以不同部派的,不盡换取的「波羅提本叉分別」,是根源於兼并古形,因不同的師承,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成。現存的各部廣律,依師承不同,學風不同,造成不同的部系。兼并部系的,邻近;不同部系的,差別就較多。(印順1988:224)
引文中的「波羅提木叉分別」,乃「波羅提木叉」(prātimokṣa)和「經分別」(sūtravibhaṅga)的合稱。前者又譯為隨順解脫、處處解脫、別別解脫、別解脫等,乃指佛門弟子為了防患身、口等過,以遠離煩惱、惑業而得解脫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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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應受捏的戒律。频繁依性質的不同,而逐條記錄成戒本,以便於每半月一次的布薩(poṣadha 或 upoṣadha)[52]時唸誦,因此又稱為「戒經」(prātimokṣasūtra,又譯戒本)。[53]而「經分別」則是波羅提木叉或戒經的廣說。(印順1988:185)印順法師的谈判指出,波羅提木叉分別乃是各部派依其所需而或增或刪的產物,它們的源頭也許唯唯一種──佛陀所制定的戒律,但由這一源頭郤發展出各部派不同的廣律。檢閱現存各部廣律,无论是章節的前後編排,或是內容的或繁或簡,乃至戒條相互进出、矛盾的方位,屢屢可見。(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可男差異性極大的不同記錄,即為一例。)
就以「八敬法」(aṭṭha garudhammā,又譯為八重法、八尊師法、八不可越法等)[54]這一被視為歧視比丘尼的戒律為例[55],印順法師即指出:在南、北傳各部廣律[56]當中,如果不論其成列次序,那麼,八敬法中其實唯独七條是共同的部分;它們是:(1)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戒比丘;(2)不得無比丘住處住;(3)半月從比丘眾請教誡、問布薩;(4)安堵已,於兩眾行自恣;(5)犯尊
52. 布薩,又譯為長養、淨住、說戒等。指僧團中的比丘(尼),每半月集會一處,請耀眼戒律的長老宣說戒本,讓眾僧反省半月內之行為是否安妥戒條。如有犯戒者,必須在眾僧眼前懺悔,使眾僧都能長住在淨戒當中,長養善法。另外,在家书徒於六齋日受捏八關齋戒,有時也稱為布薩。
53. 這一部分相當於 Erich Frauwallner 所說的〈犍度篇〉。(參見:Erich Frauwallner 1992:2。)
54. 依據較早树立的南傳释教律典,八敬法是:(1)比丘尼半月從比丘請問教誡、布薩;(2)比丘尼依比丘三月安堵;(3)安堵已,於兩眾行自恣;(4)比丘尼犯尊法時,半月向比丘僧摩那埵(懺悔);(5)式叉摩那二年學六法已,於兩眾請受具足戒;(6)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;(7)比丘尼不得舉比丘過;(8)受具足戒百歲比丘尼,須向新受戒比丘敬禮。(《南傳大藏經》4:381)
55. 在台灣释教界,八敬法被昭慧法師等比丘尼視為歧視比丘尼的离别理戒條,因而而条目廢除。2001年3月,比丘尼昭慧法師所創立的弘誓文教基金會,曾假台北南港中央谈判院會議廳,舉辦一場為印順法師九六嵩壽祝壽的學術研討會。開幕典禮上,包括昭慧法師、傳谈法師(比丘)、陳儀深、江燦騰等多位僧东谈主和學者,象徵性地撕毀八敬法,以抗議該法的离别時宜,因而引生台灣释教界,對八敬法是否為佛制的一連串論戰。中國释教會曾致函印順法師,詢問八敬法是否為佛制?《中國释教》月刊及《淨覺》月刊,隨後將印順法師的复兴注销,並聲稱印順法師認定八敬法為佛制。郤也引來昭慧法師等东谈主的反駁。(參見《佛音時報》2001年7月15曰,1-3版;又見《佛音時報》2001年8月7曰,3版。又見《弘誓》52:1-32。)
56. 印順(1988:402-403)共比較了南、北傳七部律典,而得出這樣的結論。這七部律典是:(1)《銅鍱律》(《南傳大藏經》4:380-381);(2)《十誦律》(《大正藏》23:345c);(3)《(律二十二)明了論》(《大正藏》24:670c);(4)《(摩訶)僧祇律》30(《大正藏》22:471a-476b);(5)《根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29(《大正藏》24:351c);(6)《(彌沙塞部和醯)五分律》29(《大正藏》22:185c);(7)《四分律》48(《大正藏》22:923a-b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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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[57];(6)二年學法已,於兩眾請受具足;(7)不得說(舉)比丘罪。另外還有四條,則是各部廣律最為离别的部分;它們是:(8)不得罵詈讒謗比丘;(9)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;(10)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;(11)不得先受。其中,第(8)條只出現在《銅鍱律》、《明了論》和《根有律》當中;第(9)條只出現在《五分律》和《四分律》當中;第(10)條只出現在《十誦律》當中;而第(11)條則只出現在《僧祇律》當中。(印順1988:402-403)足見八敬法(和黃門或不可男的相關戒條一樣),已遭後东谈主修改過。[58]
從各部廣律對黃門或不可男是否不错削发受戒的不同規定,以及八敬法在條文和內容上的差異[59],即可看出:現存戒律確實已遭後东谈主(不是佛陀本东谈主)或增、或刪、或修改內容。既然這樣,一些离别時宜的戒條,在事隔一、兩千年,時空已大轉移的当天,沒有意义不不错修改。
其次,如果再以各部廣律傳入中國之後的演變來看,則更不错确定戒律不但不错增刪,并且不错制定新戒。晉•谈安(約312-380)在《比丘戒本》翻譯時,曾感嘆說:「而慊其丁寧,文多反復。」因此条目筆受者慧常,刪除重複的部分。关联词郤遭到慧常的拒絕。[60]佐藤達玄依據這一記錄,下結論說:
應該稳健的是,谈安及慧常在〈比丘大戒序〉中不同的翻譯態度,谈安為求簡略,想私行刪除重複部份的舉動。可見在翻譯經典中,中國的譯者公然加入我方意見,使譯著中國东谈主的作法已經存在。(佐藤達玄1997:80)
事實上,谈安不但試圖刪改律典,并且,在中國,也被視為制定新的僧制和清規的先驅。梁•慧皎《高僧傳(卷5)•釋谈安傳》,曾說:
57. 摩那埵(mānatta),又譯為悅眾意、折伏貢高档,乃犯僧殘罪時立即發露懺悔,限六日六夜別住於他處,為眾僧行苦役,雖入僧眾中,也不得與他东谈主說話。
绫 丝袜58. 依印順(1988:407-408),八敬法「出於『比丘尼犍度』、『比丘尼法』;是從『雜誦跋渠』、『雜事』中來的,也等于本於『摩得勒伽』(Mātṛkā)。是以『八敬法』是僧伽規制,而後被集錄出來的」。也等于說,八敬法並非特別為比丘尼單獨制定的戒條,而是從廣律當中集錄出來的。
59. 八敬法在各部廣律中的差異,仅仅现在佛門所熟识而受到廣泛關注的一個例子良友。事實上,還有許多其他無法一一列舉的例子,足以顯示各部廣律己遭後东谈主增刪,以致在內容上有不一致的方位。
60. 詳:谈安〈比丘大戒序〉(《大正藏》55:80b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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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制《僧尼軌範》、《佛法憲章》,條為三例。一曰行香座上講經上講之法;二曰常日六時行谈飲食唱時法;三曰布薩差事悔過等法。寰宇寺舍遂則而從之。(《大正藏》50:353b)
其中,「《僧尼軌範》、《佛法憲章》」三例,到底是什麼?儘管學界有相當不一致的宗旨(佐藤達玄1997:82-94),但郤說明谈安確實制定了一些新的僧制或清規,並且受到當時中國释教界的廣泛採用。另外,《佛祖歷代通載》卷6(《大正藏》49:524b)、《釋氏稽古略》卷2(《大正藏》49:784b),都說到:谈安除了作有《僧尼軌範》以外,還作有《法門清式》二十四條,「世遵行之」。而《出三藏記集》卷3,也列有「《打犍稚(椎)法》一卷」;並在夾註中,將之視為谈安的文章。(《大正藏》55:18b)這些作品的確切內容,儘管已經無稽可查,但谈安制定新戒或清規的事實,郤不可否認。
谈安之後,新戒的制定並沒有住手:「齊文宣王撰在家布薩儀」[61];梁武帝天監3年(504年),釋僧盛撰《教誡比丘尼法》一卷;梁朝光宅法雲(467-569)「創立僧制,雅為後則」;北魏僧統僧顯,受魏孝文帝之命,制定「僧制四十七條」;北齊慧光(468-537)撰「僧制十八條」;梁武帝命法超(456-526)制定《出要律儀》十四卷;梁簡文帝〈八關齋制序〉,制定十條規定;乃至天台智顗(538-597)制定〈立制法十條〉等等。這些實例足以說明谈安之後,不斷有新戒的制定。(佐藤達玄1997:103-112)佐藤達玄(1997:104)曾引二葉憲香[62]的谈判說:「谈安之後,擁有眾多削发眾的各大庙宇,為矯正僧东谈主的生存而設僧制」。唐•谈宣(596-667)《四鈔律行事鈔(上)•僧網大綱篇(7)》,曾對各大庙宇所定僧制,作念了這樣的描写:
二、約僧制:……初中寺別立制,多不依教。飲酒醉亂輕欺高下者,罰錢及米,或餘貨賕。當時和同,後便違拒,不愿輸送。因茲犯重,或行杖罰、枷禁、鉗鎖,或奪財帛以供眾。或苦役治地、斬伐草木、鉏禾收刈,或周年苦役。或因遇失奪,便令倍償。或作破戒之制,季別交替鉏禾、刈榖。……或造順俗之制,犯重囚禁,遭赦得免。……
61. 佐藤達玄(1997:103)認為谈宣所說的齊文宣王「在家布薩儀」,即是《出三藏記集(12)•齊太宰竟陵文宣公法集錄序第二》(《大正藏》55:86a),所提到的《布薩並天保講》(一卷)。
62. 二葉憲香《傳教大師谈判•中國日本における僧制の展》,天台學會編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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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罪犯之制,有過罪者,露立僧中,伏地吹灰,對僧杖罰。如是眾例,皆非聖旨。良由綱維不照章網,同和而作,惡業深纏,永無悔悟。(《大正藏》40:21b)
從谈宣的描写和評論,不错看出當時各大寺所自訂的僧制,包括犯戒之後服苦役、罰錢、杖罰、囚禁、伏地吹灰等懲罰状态,確實「多不依教」、「皆非聖旨」、「不照章網」。也許,這恰是佐藤達玄所評論的:「純為適合於中國削发教團而制定」、「它是中國獨特的規定」。(佐藤達玄1997:105,111)
事實上,谈宣也依照中國儒家高下差別的倫理,制定許多新戒。佐藤達玄即評論說:
除了《行事鈔》的〈師資相攝篇〉外,谈宣文章了《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》,詳述二十三項目,四百六十六條……這二十三個項目,可說是庙宇生存的行事軌範,其中蘊涵強調高下差別的儒家倫理,亦即基於禮教的作法,由此可看出谈宣特意確立中國的削发倫理。其中最為奧妙的是「事師法」第二十四條:「不得蹋師影,相去可七尺。」會設置這種規定,是因為發覺印度戒律的颓势,而意識到須將中國的民族情谊編列進去……。(佐藤達玄1997:140)
從以上的說明,不错歸結到一個結論:无论是在印度或在中國,佛世時制定的戒律,都經過後东谈主或多或少的修改;有些戒條致使被刪除、廢置,有些則因時空變化的需要而為後东谈主所新制。因此,有關「第三僧團」的树立與相關戒律,必須從戒律亦然「因緣所生法」,有其生滅流變的歷史事實來念念維,才有可能修改舊律或制定新戒。
关联词,哪些戒條不错或應該修改呢?本文不筹整齐一指陳那些應該修改或廢除的具體條文,因為那牽涉到極為複雜的過程。本文僅能建议原則性的一些建議。早先,讓我們從佛陀制定戒律的精神和過程談起:
各部廣律都大同小異地說到:過去佛有些处死(梵行)不久住,有些則处死(梵行)久住;而其關鍵則是戒律的是否制定。制定嚴格戒律的過去佛,处死得以久住;相暗地,沒有制定嚴格戒律的過去佛,則处死不久住。举例,《五分律》卷1即說:七佛當中的前三佛──維衛佛(Vipaśyin,又譯為毘婆尸佛)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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尸棄佛(Śikhin)[63]、隨葉佛(Viśvabhū,又譯為毘舍浮佛),由於「不為弟子廣說法,不結戒,不說波羅提木叉」,因此「三佛梵行不久住」。相暗地,七佛當中的拘樓孫佛(Krakucchanda,又譯拘留孫佛)、拘那含牟尼佛(Kanakamuni)、迦葉佛(Kāśyapa),則因為「廣為弟子說法,無有疲厭。所謂修多羅、祇夜、受記、伽陀、憂陀那、尼陀那、育多伽婆、本生、毘富羅、未始有、阿婆陀那、憂波提舍。[64]結戒、說波羅提木叉」,因此,「佛及弟子般泥後,諸弟子雖種種名姓削发,不速滅梵行……梵行是以久住」。(《大正藏》22:1c-2a)
关联词,除了「梵行久住」或「处死久住」的考量以外,佛所制定的戒律,到底對僧團或僧團裏的分子──比丘、比丘尼,有什麼枢纽性呢?這個問題的谜底,各部廣律都大同小異地說到,佛陀為比丘僧團「結戒」(制定戒律)的「十句義」或「十(事)利(益)」。举例,《四分律》卷1即說:
自今已去,與諸比丘結戒,集十句義:一、攝取於僧;二、令僧歡喜;三、令僧安樂;四、今未信者信;五、已信者令增長;六、難調者令調順;七、慚愧者得安樂;八、斷現在有漏;九、斷未來有漏;十、处死久住。(《大正藏》22:570c)
另外,《摩訶僧祇律》卷1,除了說到與《四分律》「十句義」大同小異的「十事利益」以外(《大正藏》22:228c),還說到了「五事利益」:(1)
63. 原文作「尸葉佛」,應是「尸棄佛」的誤寫。
64. 修多羅乃至憂波提舍,共十二種,即所謂的「十二分教」或「十二部經」(dvādaśāṅga-buddha-vacana),乃依佛陀說法的样式與內容而作念的分類。它們是:(1)修多羅(sutra,又譯為契經),散文體,即一般所說之佛經。(2)祇夜(geya,又譯為應頌、重頌),以詩歌重述修多羅的內容。(3)受記(vyākaraṇa,又譯為授記、記別、伽羅那),专指佛陀對弟子未來所作的預言。(4)伽陀(gāthā,又譯為諷頌、孤起頌),以詩歌記載佛陀的教說。(與祇夜不同。祇夜是重述修多羅的內容,而伽陀則獨立誦出嶄新的教義,是以又稱孤起頌。)(5)憂陀那(又譯為優陀那、自說,udāna),佛陀未待他东谈主問法,而自行開示教說。(6)尼陀那(nidāna,又譯為因緣),記錄佛陀說法的因緣,相當一般佛經的序品。(7)育多伽婆 itivṛttaka,又譯為工夫、伊帝曰多伽),記錄佛弟子前世的言行。(8)本生(jātaka,又譯為闍陀伽),記錄佛陀前世的種種菩薩行。(9)毘富羅(vaipulya,又譯為方廣、毘佛略),宣說廣大深奧之教義。(10)未始有(adbhuta-dharma,又譯為希法、阿浮陀達磨),記錄佛陀和諸弟子的希有之事。(11)阿婆陀那(avadāna,又譯譬喻、阿波陀那),以譬喻宣說法義。音譯阿浮陀達磨),又作未始有法。載佛陀及諸弟子希有之事。(12)憂波提舍(upadeśa,又譯為論議、優波提舍),記錄佛陀論議、抉擇法義。(印順1988:第8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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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建造佛法;(2)欲令处死久住;(3)不欲有疑悔,請問他东谈主;(4)比丘、比丘尼罪犯恐怖,為作依怙;(5)欲遊化諸方而無礙。(《大正藏》22:227a)。
如果把「处死久住」這一原則性的「利益」根除在外,那麼,无论是各部廣律共同說到的「十事利益」(十句義),或是《僧祇律》單獨說到的「五事利益」,律典中的戒律不出底下兩大類:(1)合於一般等闲德性和法律的戒條;(2)佛門內規。這兩類戒律,恰是《善見律毘婆沙》卷6所說的兩種戒法:
戒有二法,一者世間天然罪,二者違聖东谈主語得罪。若心崇於惡法者,即是世間天然罪法。餘者如來所結戒罪,於世法隨制,以繼結,令堅固。(《大正藏》24:715c)
其中,第一種戒法──「世間天然罪」,指殺、盜、淫、妄等一般等闲聊德和法律所認定的罪犯行為。而第二種戒法──「違聖东谈主語得罪」,則指那些為了僧團和合、為了增長僧东谈主信心媾和業,而制定的佛門內規。
事實上,第二類「違聖东谈主語得罪」,還不错更進一步細分為兩種:〈a〉為了僧團的外皮名譽和形象,以及內部的和合與安樂,而制定的戒條;〈b〉為了增長僧东谈主信心媾和業,而制定的戒條。為了愈加判辨易讀起見,我們將以上所分類的這些戒條歸納如下:
(1)「世間天然罪」(合於一般等闲德性和法律的戒條):殺、盜、淫、妄等。
(2)「違聖东谈主語得罪」(佛門內規):
〈a〉維護僧團名譽與形象、和合與安樂的戒條。
〈b〉增長僧东谈主信心、谈業的戒條。
其中,(1)中的淫戒,已在前文討論甚多,不再贅言。至於殺、盜、妄三戒,則和本文主題無關,因此置而不論。而(2)-〈a〉類戒條的制定贪图,僅僅是為了維捏僧團的名譽和形象,乃至僧團的圭表,因此大體和僧东谈主的德行無關。這類的戒條的制定,频繁缘由於僧东谈主的某些行為,遭到外界(举例在家居士)的譏評;為了保護僧團的名譽和形象,因此制定了相關戒條。前文所引黃門被在家居士譏諷的記載,即是其中最佳的實例。另外,《四分律》卷35也有這樣的記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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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是截手、截腳、截手腳、或截耳、或截鼻、或截耳鼻……或截臂、或截肘、或截指、或常患疥瘡、或死相現、或身癭……或癰瘡、或身駮、或尖頭、或左臂壞、或右臂壞……或青眼、或黃眼、或赤眼……或瘂、或聾、或捲足指、或跛、或曳腳、或一手一腳一耳、或無手無腳無耳、或無髮無毛、或無齒、或青髮、或黃髮、白髮、大長、大短……或有風病、或有熱病……或身前凸、或後凸、或前後凸……下極一切玷污眾僧,如斯东谈主不得度,受具足戒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814a-b)
《四分律》只在最後說到如果讓這些殘障东谈主士削发受戒,就會「玷污眾僧」,郤沒有說明原因。关联词,《五分律》卷17郤把其中緣由說得相當判辨:
時諸比丘度被截手、脚东谈主,為受具足戒,諸居士見譏訶言:「沙門釋子,無可度、不可度,無沙門行,破沙門法!」諸長老比丘聞,以是白佛。佛言:「不應度此等东谈主。若度得名受具足戒,師僧突吉羅。從今截手、截脚、截四肢、截耳、截鼻、截耳鼻、截指、截男根、頭挑、眼出……攣躄、失聲、內外癭身、內曲身、外曲身、內外曲、睞眼、一臂偏長、一臂偏短、左手作、啞、聾、盲、乾痟病、癲狂、極老、無威儀、極醜,毀辱眾僧者,如是比皆不得度。若已度得名受具足戒,如上說。」(《大正藏》22:119a-b)
也等于說,由於在家居士譏笑僧團收留殘障东谈主士,因此佛陀制定了不許殘障东谈主士削发受戒的戒條。這些殘障东谈主士之是以被根除在僧團以外,顯然不是因為他們具有什麼德性上的原罪[65],而是因為古代的印度社會(当天天下又何嘗不是如斯),對他們的繁重歧視,以致有「玷污眾僧」的譏嫌。佛陀一方面順應等闲觀點,另一方面也為了僧團的和合、安樂,不得不制定相關戒條,拆开這些殘障东谈主士削发受戒。关联词,在講究照顧弱勢族群的當今社會,這樣的戒條必定招來社會正義之士的嚴厲批評和遣責。黃門或不可男這類「殘障
65. 佛典中也許會把這些殘障东谈主士,視為前世犯有首要罪業,以致今生才會生而殘障的惡報。但業因天然有善、惡之分,但業報郤唯独苦、樂之分。也等于說,前世的業因雖有善、惡之分,但今世的果報郤仅仅無記的苦、樂。因此,不不错因果業報的理論,來證明殘障东谈主士具有德性上的先天颓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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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谈主士」的被歧視和被根除在僧團以外,又何嘗不是如斯。
其次,前文所說第(2)-〈b〉類戒條──「為了令僧團等分子增長信心媾和業的戒條」,則由於牽涉到信心媾和業的問題,因此巨额和德性有關;但郤也有例外。《根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卷6,即這樣記錄僧东谈主之是以不可食用蔥蒜的意义;這一意义顯然也和德性無關:
時有苾芻食噉蒜已,來詣佛所,禮佛雙足,在一面立。…彼聽法時,數便迴面,恐有惡氣,輕觸尊儀。如是再三。……爾時,世尊知而故問:「阿難陀!何故彼苾芻,聽我法時,數數迴面?」阿難陀言:「由彼噉蒜,恐觸尊儀,故數迴面。」佛告阿難陀:「諸苾芻輩,有食蒜耶?」阿難陀言:「有。」佛言:「由彼食蒜,障入聖谈。……是故,阿難陀!從今以往,制諸苾芻,不應食蒜及蔥、韭類。食者得越法罪。」(《大正藏》24:230a)
在這裏,我們看到:食用蒜、蔥、韭菜之類的食品,並不是犯了什麼谈德上的罪惡;但由於食用這些食品後,會防礙我方(和在座的他东谈主)聽聞佛法,因此佛陀才制定僧东谈主不食蒜、蔥、韭菜的戒條。像這類的戒條,在律典中為數甚多,足見戒律的制定,除了要照顧僧團的和合、安樂,乃至是否不違犯等闲聊德、法律以外,還要照顧到是否能夠專心聞法、一心向谈等等和德性無關的一些規定。
現在的問題是:黃門或不可男一朝進入僧團,是否能夠照顧到以上所說的兩大類[(1)、(2)]、三小類[(1)、(2)-〈a〉、(2)-〈b〉]的戒律制定原則?對於這個疑慮,如果我們揚棄黃門或不可男較異性戀者愈加淫亂、愈加不谈德的宗旨,那麼,(1)中的不淫戒,以及(2)-〈b〉「增長僧东谈主的信心媾和業」等和德性有關的戒律,就不需要顧慮。至於(2)-〈a〉「維捏僧團的名譽和形象,以及和合與安樂」,當中的僧團名譽和形象問題,前文已經說過,在時空轉移之下,黃門或不可男等「殘障东谈主士」,只應被佛門收留、保護,而不應被歧視、扼杀。因此,並沒有足夠的證據,證明黃門或不可男所組織的第三僧團,必定違背佛陀制定戒律的兩大理念和三小原則。
現在剩下的問題是:哪些戒條不错刪改?早先,第(1)類戒條──「世間天然罪」,举例不淫戒中有關歧視黃門或不可男的一些戒條上,必須加以大幅度的改修或刪除。其次,(2)-〈a〉類的戒條──「維護僧團名譽與形象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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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與安樂的戒條」,也應該隨著時空轉移而作念大幅修改。其中包括取消對黃門或不可男(以及「截手、截腳」)等「殘障东谈主士」的種種法例(乃至廢除歧視比丘尼的八敬法等)。而在(2)-〈b〉「增長僧东谈主信心、谈業的戒條」當中,和德性無關的戒條,举例僧东谈主不食蔥、蒜、韭菜的戒條,也不错考慮廢除。佛入滅前,曾向阿難尊者交待:「雜碎戒可捨。」[66]也許,以上所說這些离别時宜而必須修改或廢除的戒條,等于佛陀所說的「雜碎戒」吧!
總之,各類佛典對黃門或不可男的歧異宗旨和態度,恰好說明這些有關黃門或不可男的規定和戒條,若不是後东谈主私行加入,等于已將佛陀時代的相關規定或戒條加以修改。如果我們不错应承,黃門或不可男並沒有先天谈德上的颓势,相暗地,是社會上和佛門中的弱勢族群、「殘障东谈主士」,那麼,律典中有關黃門或不可男的歧視規定和戒條,應該是開始全盤檢討的時候了。其中,树立一個以黃門或不可男為主體的第三僧團,則是值得認真考量的解決之谈。
後記:
筆者在結束台灣同道释教徒社團──「童梵精舍」的谈判之後,曾撰有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論文乙篇(未出书)。草稿初成後,將它張貼在該社團的網站──「童梵精舍暨梵志園」的留言板上,以就教於網上的同道释教徒。結果獲得童梵精舍社長吳辰風先生、梵志園站長 Dorje,以及 Dennis、Michael、Krisfei、享利等东谈主士的熱列迴響。
同時,也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初稿,送請一向關心同道释教徒,因而受到童梵精舍社員尊敬的昭慧法師過目。法師還怜恤地邀請筆者,在其創辦的《弘誓》雙月刊,撰文介紹筆者的谈判效果;並建議筆者,在次年春天,由弘誓文教基金會所舉辦的「印順導師壽誕學術研討會」上,發表相關議題的論文。
66. 《四分律》卷54,曾記載:「時阿難即從坐起,偏露右肩,右膝著地,合掌,白大迦葉言:『我親從佛聞,憶捏佛語:自今已去,為諸比丘,捨雜碎戒。』」但由於什麼是雜碎戒?阿難無法复兴,因此,大迦葉最後裁決:「今者眾东谈主言各不定,不知何者是雜碎戒?自今已去,應共立制:若佛先所不制,今不應制;佛先所制,今不應却。應隨佛所制而學。」(引見《大正藏》22:967b)從此,為了要不要盲从這些「雜碎戒」,即在僧團當中爭論不斷,以致促成其後释教的分裂和部派的树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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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初稿,曾经送請任教於淡江大學的徐佐銘训练赐教。徐训练撰有同道相關議題的碩士論文,任教淡大後,仍捏續相關議題的谈判,可謂這方面的少數權威專家之一。
童梵精舍社長吳辰風先生,以及徐训练的共应承見是:拙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,對於五戒中的不邪淫戒,沒有判辨的說明;也等于說,同道的性行為,是否違背《優婆塞五戒相經》所說的不邪淫戒?拙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並沒有判辨的說明。本文即是在這些东谈主士的饱读勵、建議下,為補拙文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的不及,而完成的另一谈判效果。在此感謝這些东谈主士的幫忙!並藉此就教於教界和學界的前輩!
寫作期間,佛光大學的藍吉富训练、中華佛學谈判所的楊郁文训练,以及遠在英國留學的 Dennis 先生,分別提供許多文獻上的幫助,一併在此致謝!
* 本文係在中央谈判院社會學谈判所瞿海源训练所提谈判計劃—「台灣新興宗教現象突出相關問題之谈判」的經費補助下完成,特此致謝。
參考書目
一、經典類
1.北涼•曇無讖譯《優婆塞戒經》,《大正藏》24。
2.姚秦•竺佛念譯《菩薩瓔珞本業經》,《大正藏》24。
3.高楠博士功績記念會纂譯
1971(昭和45再刊)《南傳大藏經》4,14,25,27,東京:大正新脩大藏經发行會。
4.唐•玄奘譯《解深密經》,《大正藏》16。
5.劉宋•求那跋陀羅譯《雜阿含經》,《大正藏》2。
6.劉宋•求那跋摩譯《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》,《大正藏》24。
7.劉宋•法賢譯《佛說阿羅漢具德經》,《大正藏》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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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律典類
1.弗陀多羅多造,陳•真諦譯《律二十二明了論》,《大正藏》24。
2.失譯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》,《大正藏》23。
3.東晉•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《摩訶僧祇律》,《大正藏》22。
4.後秦•弗若多羅共羅什譯《十誦律》,大正藏》23。
5.姚秦•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《四分律》,《大正藏》22。
6.唐•義淨譯《根柢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》,《大正藏》24。
7.劉宋•佛陀什共竺谈生等譯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,《大正藏》22
8.蕭齊•僧伽跋陀羅譯《善見律毘婆沙》,《大正藏》24。
三、論典類
1.五百大阿羅漢等造,唐•玄奘譯《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》,《大正藏》27。
2.宋•谈誠《釋氏要覽》,《大正藏》54。
3.世親造,唐•玄奘譯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,《大正藏》29。
4.梁•真譯譯《決定藏論》,《大正藏》30。
5.唐•普光《俱舍論記》,《大正藏》41。
6.唐•谈宣《四分律行事鈔》,《大正藏》40。
7.眾賢造,唐•玄奘譯《阿毘達磨順正理論》,《大正藏》29。
8.無著造,唐•玄奘譯《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》,《大正藏》31。
9.龍樹造,後秦•鳩摩羅什譯《大智度論》,《大正藏》25。
10.彌勒說,唐•玄奘譯《瑜伽師地論》,《大正藏》30。
四、當代學者作品
1.王雅各
1999《台灣男同道平權運動史》,臺北:開心陽光出书公司。
2.山地彰
1965(昭和39年)《原始释教の谈判》,東京:春秋社。
3.佐滕達玄(釋見憨等譯)
1997《戒律在中國释教的發展》,嘉義:香光書鄉出书社。
4.林修賢
1997〈叫同性戀太千里重?〉,收錄於:林賢修《看見同性戀?》,台北:開心陽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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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印順
1968《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谈判》,台北:正聞出书社。
1988《原始释教聖典之集成》,台北:正聞出书社。
1992(印順述義、昭慧整理)《《大智度論》之作家突出翻譯》,台北:東宗出书社,1992。
6.周華山
1995,《同道論》,香港同道谈判社。
7.周華山、趙文宗
1995《「衣櫃」性史──香港及英好意思同道運動》,香港:香港同道谈判社。
8.徐佐銘
2001(4月22-23日)〈同性戀者或同道:暗流洶湧的標籤之爭〉,口頭發表於:第六屆「四性」兩岸學術研討會,中壢:國立中央大學文學院國際會議廳。
9.楊惠南
2001〈童梵精舍•梵志園谈判〉,未出书。
10.演培
1971《俱舍論頌講記》,台北:中華大典編印會。
11.德田明本(釋印海譯)
1991《律宗概論》,新竹:無量壽出书社。
12.鄧殿臣
1999《長老偈•長老尼偈》台北:圓明出书社。
13.盧劍雄
1999《華东谈主同道新讀本》,香港:華生書店。
14.釋聖嚴
1988(8版)《戒律學綱要》,台北:東初出书社。
15.Erich Frauwallner(郭忠生譯)
1992《原始律典[犍度篇]之谈判》,南投:正觀出书社。
16.Zwilling, Leonard
1992 ”Homosexuality as Seen in Indian Buddhist Text”, in Jose Ignacio Cabezon (ed.), Buddhism, Sexuality, and Gender, Albany: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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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其他類
1.《佛立時報》2001年7月15曰,8月14曰,台北:佛音時報社。
2.《弘誓》52,桃園觀音:弘誓文教基金會,2001年8月。
3.赤沼智善
1980(昭和54年1版3刷)《印度固知名詞辞典》:京都:法藏館。
4.《島嶼邊緣》雜誌社(主辦)
1994〈酷兒發妖:酷兒/同性戀與女脾气慾「邪言」座談會記實〉,收錄於:國立中央大學性/別谈判室1998:47-87。
5.Dennis:〈同性戀者可否削发?〉,《童梵精舍暨梵志園( ).留言板》,2000年8月1日。
6 Malalasekera, G..P.
1960 Dictionary of Pali Proper Name探花 眼镜妹, London: Luzas & Co. for the Pali Text Society.